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针对平远县两名亲属因祖屋拆旧复垦补偿款产生的分配争议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明确双方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上诉人向对方支付3.6万元补偿款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林某甲与林某乙为平远县同村叔侄关系,分属当地宗族“二房人”与“大房人”代表。2019年,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三拆除”整治工作,对二人共有的吉某老祖屋进行整改。2021年4月,在村委会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签订协议,确认老祖屋存在254.4平方米公共面积,对应的复绿费由专人代管,后续分配需经户代表商议,明确了双方对祖屋公共面积的共有权益。

2020年,东石镇麻塘村启动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对涉案祖屋部分地块进行复垦改造,由林某甲担任项目“点长”负责相关手续办理,经村委测量登记的复垦土地总面积达686.57平方米。2025年9月,林某甲与己方宗族共有人达成补偿款分配方案,全部复垦补偿款308970元拨付至其个人账户。林某乙得知自身所属“大房人”未获分配款项后,向村镇两级部门反映诉求。

为化解争议,村委会再次组织调解,双方于2025年9月26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复垦款到账后七日内,林某甲向林某乙支付80平方米对应的复垦补偿款。款项到账后,林某甲拒不履行约定,主张涉案80平方米地块并未纳入本次复垦范围,且自身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补偿款,双方调解无果,林某乙遂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3.6万元补偿款及相关误工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地块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50元,结合2021年共有面积协议和项目卫星影像图,可证实复垦范围包含祖屋公共公摊面积,林某乙依法享有共有权益。同时,2025年双方在村委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补偿款分配方案,林某甲个人名下享有131.2平方米复垦份额,其承诺分配的80平方米款项未超出个人份额,属于合法处分个人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最终,一审法院判令林某甲支付3.6万元补偿款,驳回误工费诉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甲不服并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案涉调解协议系迫于信访压力形式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复垦范围未包含争议公摊面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求。二审期间,林某甲提交现场视频佐证地块未全覆盖复垦,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视频不足以推翻卫星影像图及书面调解协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梅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为涉案80平方米补偿款是否应当分配。林某乙提交的两份调解协议、卫星影像图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佐证其共有权益;林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存在胁迫、虚假意思表示等无效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其处分个人名下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追认,协议合法有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林某甲承担。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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