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鞠某、冯某夫妇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购买了位于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某小区的一套房,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维修基金。因该房屋登记在合作建房方王某、关某名下,夫妇俩还与王某、关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开发商某置业公司一直未缴纳税款,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次年,该置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清算组成员为股东邓某、冯某、田某。此后,王某去世,其继承人林某、王某甲、王某乙承接案涉纠纷相关责任。鞠某、冯某多次催办无果,遂将邓某、关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田某等七人告上法庭,要求办理网签备案及不动产权证,并由被告承担卖房方应缴的税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王某、关某名下,二人与邓某系合作建房关系,约定4层以上房屋归邓某所有,并由关某、王某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邓某销售房屋、办理手续,一切税费由邓某承担。某置业公司已注销,但其清算组成员邓某、冯某、田某未依法处理公司债务。鞠某、冯某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法院认为,网签备案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职责,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予处理。但是,办理不动产权过户及承担卖房方税费是民事义务。依据民法典,鞠某、冯某与王某、关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关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王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林某、王某甲、王某乙应继续履行。同时,某置业公司虽已注销,但其清算组成员邓某、冯某、田某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处理公司债务,依据公司法第240条,应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承担卖房方应缴的税费。

据此,法院判决:邓某、关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鞠某、冯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产生的卖房方税费由邓某、冯某、田某共同承担。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乐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