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不能破坏!”湖南辰溪,已婚男子与女同事发展成婚外情,并保持4年之久,后女同事与现役军人结婚,婚后男子明知女同事是军嫂,仍多次与她在宾馆开房并发生关系,致其怀孕,婚后一年女同事生下一子,经DNA鉴定为男子亲生,此事导致女同事与丈夫离婚,丈夫怒而起诉,解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4年前,在湖南省辰溪县某镇人民政府,两名同事的关系开始越界,当时已经结婚的米晖,认识了新来工作的未婚女同事米琳,两人在日常相处中逐渐产生感情,最终发展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这段婚外情在当地并非完全秘密,证人杨某后来作证说,他早就听说米晖和米琳在一起了,经常看到米晖到米琳租住在山水宾馆对面的房间去,他还曾劝说过米琳,让她不要跟已经结婚的米晖交往了。
后来,这段不正当关系被米晖的妻子发现,在妻子的压力下,两人不得不短暂断绝关系,但几个月后,他们又通过微信、电话重新联系起来,藕断丝连的关系并未真正结束。
保持不正当关系4年后,米琳的生活出现了新的变化,她认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的现役士官朱成,两人感情发展迅速,于认识当年的8月9日正式登记结婚。
按理说,米琳结婚后,这段不正当的婚外情应该彻底结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米琳成为军嫂后,米晖明知她已经嫁给现役军人,却仍然与她保持暧昧联系。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米琳结婚后的14个月里,米晖与米琳长期保持密切联系,聊天内容涉及双方家庭、情感和日常生活,关系暧昧不清。
文字聊天之外,两人的关系在现实中也在继续,警方调取的开房记录显示,结婚当年的12月17日凌晨0点22分和0点24分,米晖和米琳分别登记入住房间。
不仅这样,结婚第2年1月份,两人又在怀化的一家宾馆开房,并发生关系,这次开房带来严重后果,米琳怀孕了。
发现自己怀孕后,米琳并没有向丈夫坦白,而是继续与米晖保持联系,怀孕期间,两人还相约前往怀化、溆浦等地游玩,并共同居住。
由于米琳已经怀孕,期间他们没有再发生关系,但这种共同出游、同住的行为,进一步加深了他们的关系,结婚次年9月20日,米琳入住辰溪县黄溪口中心医院。
次日凌晨3点21分,她分娩产下一名男婴,10月16日,这个孩子户籍登记时取名为朱某名。
米琳的丈夫朱成是一名现役士官,由于军人职责,他无法常年在妻子身边,孩子出生2个月后,米琳到怀化部队探亲期间,朱成发现妻子凌晨还在与他人微信聊天,这引起了他的怀疑。
经过对米琳微信数据的恢复,朱成发现了妻子与米晖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更让他震惊的是,通过亲子鉴定,他发现自己与儿子朱某名没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愤怒而痛心的朱成来到辰溪县公安局黄溪口派出所报案,控告米晖破坏军婚,他不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还提供了亲子鉴定报告。
很快,警方出具了权威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朱某名的血样与米晖、米琳的血样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这意味着,从科学角度证实了米晖是朱某名的生物学父亲。
朱成无法接受妻子背叛和儿子非亲生的事实,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很快调解解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一段军婚,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最终走到了尽头。
在民事纠纷解决的同时,刑事程序也在推进,警方决定对米晖涉嫌破坏军婚一案立案侦查,经过调查很快被取保候审、执行逮捕。
在法庭上,米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他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辩护律师认为,米晖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他们引用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指出破坏军婚罪要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而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辩护律师强调,米晖的行为属于“通奸”,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同居”,通奸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不能等同于刑法规定的“结婚和同居”,因此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设立破坏军婚罪,是国家为巩固国防、稳定军心而对现役军人婚姻给予的特别保护。军人为保卫国家安全,常年远离家庭,他们的婚姻关系需要更强的法律保障。破坏军婚不仅伤害军人个人感情,更可能影响军队稳定和国防安全。
首先,米晖与米琳虽然在米琳结婚后没有公开或秘密地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多次在宾馆开房发生关系,并导致米琳怀孕生子。
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偶尔通奸的范畴,构成了实质性的同居关系,特别是在米琳怀孕后,两人还共同出游、同住,这种关系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虽然由于工作环境和地理位置限制(朱成父母家就在两人工作单位附近),他们无法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但这并不影响同居关系的认定。
其次,米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他不仅与军嫂保持不正当关系,还致其怀孕生子,直接导致现役军人朱成婚姻破裂、家庭解散。
最终,法院考虑到米晖有坦白情节,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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