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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梁美、王婧二位法官在郑金江等人涉嫌贩毒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政治素养极低、专业素养极低办案态度敷衍,申请二人回避。

2020年7月27日,郑金江等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2025年10月30日,珠海中院再次判处郑金江等三人死刑立即执行。郑金江等人上诉,第二次二审于2026年6月2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梁美法官和审判员王婧法官政治素养极低,专业能力极低,极不负责,草菅人命,现正式控告二人,并申请二人回避,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1、政治素养低。

郑金江辩护人当庭说到作为辩护人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法官负责,对人民负责时,二名法官嗤之以鼻。

2、专业素养低。

本案是毒品犯罪,“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场验资验货”这是毒品犯罪中交易环节最基本的常识。梁美审判长和王婧审判员对此一窍不通,在辩护人讯问被告人此关键问题过程中,每次均被粗暴打断,辩护人几乎无法正常发问。

后来了解到,梁美审判长专长是审走私相关的经济犯罪。

3、故意省略法庭辩论环节。

本次开庭直接省略法庭辩论环节,对于检察员发表的控方意见,辩护人审判长不允许辩护人做任何回应。对于控方主要观点,审判长辩护人几乎没有机会做出回应。

4、非法剥夺被告人对新证据举证并质证权利。

本案关键证人当天到了现场,提供了毒品交易时被告人郑金江不在现场的关键证言,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事实。在辩护人已经提前给出出面申请,法庭也已经收到,在当庭反复近十次申请,审判长也不予允许。还询问检查员是否有必要让证人出庭质证,检察员说不需要,但是又当庭明确表示不认可证人提供的证言。

同样辩护人提前告知法庭书记员,需要准备播放工具,辩护人有视频证据需要当庭播放,质证,法庭也有播放设备。结果审判长同样以征求检查员意见不同意播放为由拒绝播放。

对于辩方证人和辩方提供的证据,检察员有什么资格不同意证人出庭质证?检查员可以不同意当庭播放视频证据?检查员如果不同意证人出庭质证,不同意播放,那法庭就应明确已经采信这些证据。

5、对于证据规则极度无知。

审判员居然以辩护人提交的视频证据没有提前提交,不符合证据三性为由拒绝辩护人出示,辩护人当庭解释,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判断辩护人提供的视频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是否决定采信也是法官权力,但是应该先出示,经过质证再做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6、威胁发函给司法局控告辩护人。

辩护人仅仅要求法官不要打断正常发言,不要打断辩护人思路,要求依法质证,王婧审判员就当庭威胁要给司法局发函控告辩护人。

7、对案件办理极不负责。

接手案件后,辩护人阅卷发现本案90%的《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同时有的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刻意破坏声音。有一个同步录音录像声音非常小,我们经过技术处理放大声音后发现,该次讯问胡松豪不小心说出了真正的“毒贩上家”,但是关键一句话又被加入的手机铃声掩盖。仅剩的几个同步录音录像对应的讯问笔录中存在大量任意改变被讯问人口供内容和本意等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

同时本案关键手机通讯记录也消失不见,录像视频等等足以推翻对郑金江“上家”认定的证据全部没有调取或者调查。对郑金江认定为“主犯”严重违背常识常理等大量严重问题,“首犯”郑金江极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为此辩护人依法依据申请了调取监控录像,申请调取通话记录,申请调取录音视频,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共有七次合法正规的申请,但是法庭没有一个字的回复。

8、激发法民矛盾。

审判长在没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旁听人员当场提出异议,被带出法庭。后审判长又强行宣布庭审结束,匆匆走人,几十名旁听亲属忍无可忍大声抗议,此后发生了与法警发生持续十多分钟的激烈冲突。

本案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2017年案发至今已经9年,“首犯”郑金江至今未认罪,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予通过后发回重审,作为重审本案的法官应该本着极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审理本案,但是本案二审,辩护人提交73页,3万7千余字的辩护意见书,提交70个新证据和存在严重问题的原审在案证据,审判长和审判员从上午十点多开始开庭,中午1个多小时吃饭,到下午不到5点审判长好像急着回家接孩子一般匆匆结束庭审,5个多小时决定一个9年反复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草率决定3人生死。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旁听人员看到的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个别法官和极不专业的审理。难不成传言有办案人员收了真正上家毒贩的钱是真的?

以上有30多名旁听人员亲眼见证,有庭审录音录像记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