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专注于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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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J公司涉嫌走私进口花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87.760713万元。

经查,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J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印度、苏丹产花生共计2311.96吨,并在国内销售牟利。

海关经计核认定,J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境的花生共计358.47吨,对应的完税价格为287.760713万元,偷逃应缴税款34.370821万元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日照海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J公司低报价格对应的走私货物358.47吨。鉴于该批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海关依据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87.7607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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