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之心小区业主委员会 · 2026年6月7日

"业委会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开庭传票,现将昌某物业诉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全过程向全体业主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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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城市之心小区业主:

业委会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开庭传票,现将昌某物业诉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全过程向全体业主通报如下:

一、案件背景

昌某物业公司原为城市之心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2023年11月1日退出小区。退场后,昌某物业向新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业委会,要求业委会支付其所谓"垫付"的公区电费、水费及中大维修费用。

二、一审情况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川0114民初11204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昌某物业的诉讼请求(合计约107万元)

项目金额期间公区电费917,739.29元2014年3月至2023年11月公区水费30,743.78元2018年1月至2023年11月中大维修费123,265元—

业委会的主要答辩意见

  • 物业费为包干制(1.5元/月/平方米),公区水电费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应再向业主另行收取;

  • 昌某物业主张的费用缺乏真实有效证据,且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

  • 部分费用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 中大维修费属于物业服务内容,且昌某物业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整改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要点:

法院部分支持了昌某物业的诉求,判决业委会向昌某物业支付 253,431.49元(主要是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公区水电费,已扣除物业自用电及商铺用电),同时驳回了昌某物业其余约82万元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分担

诉讼费14,446元

  • 昌某物业负担:11,030元

  • 业委会负担:3,416元

三、业委会上诉理由

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核心理由如下:

1. 物业费收费模式认定错误

小区物业费为包干制1.5元/月/平方米,公区水电费属于物业运营成本,已包含在物业费中。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得要求业主再次分摊。昌某物业既收包干制物业费,又另收公区水电费,属重复收费。

2. 昌某物业长期未公示,丧失权利主张基础

2014年至2023年近十年间,昌某物业从未就公区水电费向业主公示明细,也未告知分摊标准和方式,严重违反法定公示义务。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昌某物业主张公区水电费未计入物业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昌某物业也提起了上诉

昌某物业同样不服一审判决,也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其认为一审驳回的金额过少)。因此,本案二审属于双方上诉,业委会需同时做好进攻和防守。

五、二审开庭安排

项目内容案号(2026)川01民终17340号开庭时间2026年7月29日(周二)上午9:40开庭地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六法庭法院地址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合议庭审判长于某,审判员陈某、雷某某

六、本案的重要意义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包干制物业费模式下,物业公司能否在物业费之外另向业主收取公区水电费?

⚖️ 本案影响:如果昌某物业的诉求最终获法院支持,意味着小区业主在已缴纳1.5元/月/平方米物业费的基础上,还需额外承担公区水电费——这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

业委会将全力以赴应对二审,坚决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欢迎业主旁听

二审将于7月29日上午9:40在成都中院东区第六法庭(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公开开庭审理,欢迎关心此案的业主携带身份证到场旁听。

案件后续进展,业委会将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之心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6年6月7日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三栖顾问田照刚

保险专家 | 业委会主任 | IT 技术背景

成都本地 · 从业保险12年 · 两届业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