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使用引(自)证语发布广告未清晰表明出处,亳州智学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利市监处罚﹝2026﹞403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3月31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灯箱及彩页广告使用引(自)证内容,但在广告底部以极小的字号标注引(自)证来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广告中引(自)证语的来源出处。 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三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上述广告中引(自)证来源证明。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灯箱广告上宣称“科大讯飞AI学习机高端学习机领导者 连续5年全国高端学习机销售额销量双第一”。在发布的科大讯飞AI学习机彩页广告中宣称“高端学习机引导者”、“中国销售额第一”、“NPS用户口碑持续行业第一”、“70项国际人工智能大赛冠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专利金奖”、“合作50000+所中小学 服务1.3亿师生 83个因材施教示范区”等引(自)证语。当事人发布上述灯箱及彩页广告,在底部以极小字号标注引(自)证语来源。

另查,上述灯箱广告系科大讯飞公司免费提供。上述彩页广告系当事人参照科大讯飞公司提供的模板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彩页广告费用100元。

当事人使用引(自)证语发布广告,以极小字号标注引(自)证语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引(自)证语发布广告未清晰表明出处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利辛县市监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来源:信用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