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6〕1号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伤害预防(以下统称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项目是指使用工伤预防费在本省开展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
第三条 工伤预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用费安全的原则,强化制度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伤预防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组织实施全省适用和省本级的工伤预防项目。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预防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适用和市本级的工伤预防项目。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伤预防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费使用和项目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伤预防费使用
第六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省本级和各市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设计、制作、购买工伤预防宣传资料、文创产品、视频影像等;
(二)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工伤预防宣传影像、图文、动态,设置专栏专版,组织专访,制作专题节目等;
(三)在园区、企业、工地、社区、学校等设立工伤预防宣传点,普及工伤预防知识、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四)举办工伤预防知识竞赛、专题宣讲等活动;
(五)编写、印制工伤预防培训教材,设计、制作线上培训课程,编制工伤预防地方标准等;
(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理论知识培训;
(七)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工伤或职业伤害风险识别、职业健康防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八)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事故、职业伤害事故等方面的警示教育活动;
(九)根据工伤及职业伤害事故发生情况实施精准宣传、培训;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结构、重点行业、工伤事故、职业病、职业伤害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平台企业及平台服务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平台企业及平台服务机构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相关资质、费用预算等材料。
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相配套的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计划方案和绩效目标、费用预算等材料。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四条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工伤保险重点工作、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及工伤预防计划等,于每年9月底前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平台企业及平台服务机构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本行政区域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服务协议(合同)应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培训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再培训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平台企业及平台服务机构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申报单位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验收。
评估验收可聘请3-5名相关工伤预防专家参与,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伤预防项目可集中组织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组织评估验收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估验收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答辩问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服务协议(合同)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经评估验收合格的,按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结算;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结算;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服务协议(合同),不再支付项目尾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多付的预付款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工伤预防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给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单位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在服务协议(合同)金额30%-70%的比例内支付预付款。
第二十七条 工伤预防项目档案管理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费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跟踪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合同)。委托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督促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合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支付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所需材料。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对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等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拒不履行服务协议(合同)或因评估验收不合格被终止服务协议(合同)的,3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三十二条 工伤预防专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伤预防项目调研、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执行。
主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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