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袁甲醉驾无牌摩托车,与酒友袁乙酒驾的无牌摩托车发生同向碰撞,袁甲受重伤致一级伤残。事发后,袁乙被判赔73万余元。
事发2年多后,袁甲身亡,其家属再起诉另外2名聚餐者,索赔1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6月5日,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同饮者包某对袁甲酒后驾车回家未进行劝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酌定其赔偿6000元。
▲图据图虫创意
2020年11月22日晚,袁甲、袁乙、包某、杨某等人在某菜馆共同聚餐,席间部分人饮酒。当日20时30分许,袁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26省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方向袁乙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袁甲、袁乙受伤,两车局部损坏。
经检测,袁甲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8.5mg/100ml;袁乙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53.4mg/100ml。事发后,袁甲被送至医院治疗。
后袁甲将袁乙诉至法院,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袁乙辩称事故发生当晚系袁甲请人吃饭,当晚袁甲饮酒很多,饭后袁乙和袁甲驾驶各自的车回家,途中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袁甲的家人未能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仅住院11天就提前出院,造成袁甲严重伤害的后果。
袁甲的损失合计1531228.55元。袁乙未投保交强险,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0元、财物赔偿限额内赔偿1500元,超出部分1331728.55元由袁乙承担40%赔偿责任。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判决:袁乙赔偿袁甲732191.42元。判决生效后,袁甲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一审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袁甲于2023年10月24日死亡。
法院认为,袁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饮酒会造成预判能力、行动能力降低,但既未在宴会过程中合理控制饮酒,又未能在饮酒后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袁甲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存在饮酒或劝酒等行为,故对主张杨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包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对聚餐过程中的饮酒者负有提醒、劝诫、照顾义务,事后负有看扶、照顾、护送义务,对袁甲酒后驾车回家未进行劝阻,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等,法院酌定包某赔偿袁甲家属损失6000元。(文中袁甲、袁乙为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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