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核心成果:全程 7 个工作日高效办结,零争议为委托人锁定新西兰房产完整所有权及对应银行存款个人支配权,成功隔离配偶资产转移、非婚生子女继承及第三方债权追索风险,协议同时具备中新双法域完整法律效力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婚姻家事服务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新西兰财产与物权相关法规,依托国樽覆盖全球的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公民提供了全链条、低风险的婚内涉外财产权益保障解决方案。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4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同步合规论证 + 本地实操全流程指引 + 效力断层风险前置规避”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大洋洲跨境婚姻财产纠纷处置领域。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公民张女士与配偶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新西兰奥克兰购置一处住宅不动产,其配偶同时在新西兰澳新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存入大额夫妻共同存款。2024 年 11 月,张女士发现配偶存在婚外情且育有非婚生子女,担心案涉新西兰资产被配偶私下转移、赠与第三方,或在后续离婚、继承纠纷中面临权属争议,遂决定通过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明确资产归属。
鉴于案件涉及中新双法域法律适用冲突、境外不动产登记规则差异、跨境银行账户权属变更审核等核心难点,张女士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通过国樽北京总所对接至新西兰办公室。新西兰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其中包含 2 名新西兰本地执业律师(熟悉新西兰财产关系法与不动产登记流程)、3 名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深耕中国婚姻家事与涉外民事法律),全权代理本案婚内财产协议的起草、合规论证及落地执行指导工作。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效力保障与核心诉求统筹、新西兰办公室负责本地法律适配与实操落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4 年 12 月 3 日 - 12 月 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与资产核查
北京总部:完成委托人婚姻关系真实性核实、案涉资产资金来源追溯,出具《中国法下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案涉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属划分。
新西兰办公室:依托新西兰土地信息局(LINZ)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本地银行协作渠道,3 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信息、抵押状态核查,以及新西兰银行账户资金权属变更的审核流程与文件要求调研,排除资产存在第三方权利负担的风险。
2.2024 年 12 月 5 日:双法域法律合规论证与协议框架锁定
北京总部:依据《民法典》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夫妻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确定协议的核心生效要件与权利义务条款框架。
新西兰办公室:结合新西兰《1976 年财产关系法》及不动产物权登记法规,论证婚内财产协议在新西兰的法律效力,明确协议需满足的形式要件、财产披露要求及产权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锁定双法域效力保障的核心要点。
3.2024 年 12 月 6 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英文初稿撰写
中新律师联合起草中英文对照版协议,完整覆盖案涉新西兰房产、银行账户存款的权属划分,明确约定上述资产从夫妻共同所有变更为张女士个人单独所有。同时配套增设资产过户时限、双方配合义务、财产信息完整披露承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等核心条款,既符合中国法律的生效要求,又完全适配新西兰当地的资产处置与登记规则。
4.2024 年 12 月 7 日 - 12 月 8 日:协议修订与本地实操指引制定
根据委托人反馈完成 3 轮协议细节打磨,重点优化了违约责任条款与争议解决机制。同时,新西兰办公室单独出具《新西兰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操作指引》《新西兰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办理手册》,详细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受理机构及注意事项,提前预判并规避了跨境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文件格式不符、审核不通过等合规风险。
5.2024 年 12 月 9 日:终稿交付与案件办结
向委托人正式交付协议终稿及全套配套操作文件,同步告知协议签署规范与公证认证要求。委托人确认所有诉求均已达成,案件全流程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是中国公民婚内境外财产约定案件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国内婚姻项下境外财产约定的双法域效力断层问题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新西兰《1976 年财产关系法》第 21 条
解决方案: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财产关系整体适用中国法律,同时针对不动产条款严格遵循新西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强制性规定,确保协议在中国法院可作为权属认定依据,在新西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可直接作为资产变更的合法文件。
2.婚外情背景下财产约定的合法性与可撤销风险防控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新西兰《1976 年财产关系法》第 22 条
解决方案: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双方完整披露全部婚内财产信息并签字确认,在协议中明确载明财产约定的背景与目的,排除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法定情形,确保协议不存在效力瑕疵。
3.境外资产约定的可落地执行性保障
专业依据:新西兰《1976 年土地转让法》、新西兰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相关法规
解决方案:协议条款精准适配新西兰本地实操要求,明确协议的签署形式、公证认证要求;针对不动产过户与银行资金划转,分别约定具体的办理时限、双方配合义务及违约赔偿标准,确保委托人可凭协议独立完成全部资产变更手续。
4.跨境继承与第三方债权的风险隔离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新西兰《1976 年继承法》第 10 条
解决方案:通过明确的权属约定,将案涉资产认定为委托人个人财产,有效隔离配偶后续产生的第三方债权追索,同时排除非婚生子女对该部分资产的法定继承权利,全面筑牢委托人的财产权益防线。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新西兰当地合规核心法律依据
新西兰《1976 年财产关系法》(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第 21 条: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权属约定,协议在双方自愿签署、完整披露财产信息且无欺诈胁迫情形下,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西兰《1976 年土地转让法》(Land Transfer Act 1976)第 40 条: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属约定文件,是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的核心法定材料之一。
新西兰储备银行《商业银行账户管理指引》:银行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属协议,办理个人账户资金的权属变更与划转手续。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西兰办公室多年大洋洲跨境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拥有境外资产的中国夫妻,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提前做好跨境财产规划:建议在婚姻关系稳定期间,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明确境外资产的权属划分,避免因婚姻变故引发跨境财产纠纷。财产约定应同时兼顾中国与资产所在地法律要求,确保双法域效力。
2.选择双法域专业服务团队:境外财产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冲突与本地实操规则,应委托同时具备中国执业资质与资产所在地本地执业能力的律师团队,避免出现 “协议国内有效、境外无法落地” 的问题。
3.完善资产证据留存与登记:妥善保存境外资产的购买凭证、资金流水、产权证书等文件,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对于大额境外资产,建议定期进行资产核查与证据固化,防范资产被恶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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