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荷兰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

核心成果:全程零诉讼,缺席判决后 18 天促成全面和解,原告放弃生效判决全部执行主张,彻底化解跨境执行与侵权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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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荷兰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知识产权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国、荷兰两国法律及《欧盟商标条例》《海牙送达公约》等国际规则,依托国樽全球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跨境电商从业者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案。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4 年度涉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风险评估 + 本地程序施压 + 商业和解优先”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欧盟地区跨境商标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孙先生长期通过独立站向欧洲市场销售日用消费品,其在店铺运营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与荷兰某知名企业在欧盟注册的第 25 类商标构成近似。2024 年 9 月,该荷兰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向荷兰海牙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折合人民币 86 万元的损害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

由于孙先生未及时收到境外法院通过外交渠道送达的诉讼文书,未能按期出庭应诉,海牙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对该案作出缺席审判判决,判令孙先生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及原告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 92 万元的法律责任。该判决一旦依据《中荷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获得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孙先生将面临境内银行账户被冻结、个人财产被查封的重大风险。

2024 年 11 月 19 日,孙先生通过国樽北京总所对接至荷兰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欧盟商标法律适用、境外缺席判决救济、跨境执行风险防控三大核心难点,荷兰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荷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其中包括 2 名荷兰本地执业知识产权律师、3 名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争议化解工作。

二、中荷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风险统筹与证据体系构建、荷兰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程序推进与和解谈判落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 2024 年 11 月 19 日 - 11 月 25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与应对方案制定

北京总部:全面梳理孙先生的商标使用记录、店铺运营数据、境外法院送达凭证等材料,出具《中国法下荷兰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风险评估报告》,明确中国法院对境外民商事判决的主权审查原则,论证该判决在中国境内执行的法律障碍与实际操作难度。

荷兰办公室:依托荷兰司法信息系统与本地法律数据库,核实海牙法院缺席审判程序的送达合规性,检索近 3 年海牙法院 127 起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和解比例,评估提起判决异议程序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胜诉概率。同时调取原告方的商标注册档案、历史维权记录及欧洲市场经营状况,为和解谈判制定精准的筹码与策略。最终联合团队确定 “判决救济程序 + 和解谈判” 双轨并行的最优应对方案。

2. 2024 年 11 月 26 日:律师函发送与救济程序前置准备

北京总部:起草中英文律师函,结合中国商标法与跨境电商行业特点,明确我方关于商标近似性认定的抗辩主张,指出原告方索赔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提出兼顾双方商业利益的初步和解框架。

荷兰办公室:完成律师函的荷兰语翻译与公证认证,通过荷兰法院专用邮政送达系统直接送达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确保文书送达的法律效力。同步启动缺席判决异议程序的全部材料准备工作,在法定 6 周异议期限内预留立案通道,为谈判提供强有力的程序支撑。

3. 2024 年 11 月 27 日 - 12 月 3 日:多轮跨境磋商与核心条款敲定

中荷联合律师团队共同参与全部谈判环节,形成专业互补的谈判优势:北京总部从中国法域角度向原告方阐明其判决在中国境内执行的实际困难,大幅降低原告方的执行预期;荷兰办公室从欧盟商标条例与荷兰司法实践角度,详细论证涉案商标的显著特征差异、原告方主张的混淆可能性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有力反驳其高额索赔要求。

经过 5 轮线上 + 线下密集磋商,双方就商标使用边界、和解金额、后续合规承诺等核心条款逐一达成共识,原告方同意将索赔金额降至最初主张的 12%,并明确放弃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执行权利。

4. 2024 年 12 月 4 日 - 12 月 6 日:和解协议签署与案件闭环

联合团队起草中英荷三语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就本案全部争议一次性了结,原告方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向孙先生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为孙先生后续在欧盟市场的商标使用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2024 年 12 月 6 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荷兰办公室完成协议的本地公证与海牙法院备案手续,案件圆满结案。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集中体现了欧盟地区跨境商标侵权纠纷的共性特征,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境外缺席判决的跨境执行风险防控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中荷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荷兰《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

解决方案:构建 “双法域风险对冲” 机制,一方面向原告方充分释明中国法院对境外判决的公共利益审查标准与执行门槛,削弱其判决优势;另一方面快速启动荷兰本地判决异议程序的准备工作,形成 “若谈判破裂将立即启动再审程序” 的明确预期,迫使原告方放弃不合理诉求回到谈判桌。

2. 跨境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边界厘清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第九条、荷兰《商标法》第 13 条

解决方案:明确本案被请求保护地为荷兰,适用欧盟商标条例与荷兰商标法进行侵权认定,同时结合中国法下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为谈判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确保委托人承担的责任符合两国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超额赔偿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3. 涉诉商标近似性认定与不合理索赔抗辩

专业依据: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近似性审查指南》、海牙法院 2023 年第 782 号跨境电商商标侵权典型判例

解决方案:针对跨境电商场景下消费者的注意力水平与移动端购物习惯,从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比对分析,指出涉案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上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成功将和解金额压缩至合理区间。

4. 跨境电商全链条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搭建

专业依据:欧盟《数字服务法案》、中国《商标法》关于涉外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在化解本次争议的同时,为委托人量身定制《欧盟市场商标合规运营手册》,涵盖商标注册布局、规范使用、侵权预警、应急处理等全流程内容,帮助委托人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规避同类争议再次发生。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欧盟与荷兰法律

1.《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第九条:欧盟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

2.荷兰《商标法》第 2 条:欧盟商标在荷兰全境享有与荷兰本土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

3.荷兰《商标法》第 13 条:荷兰法院对发生在荷兰境内的欧盟商标侵权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

4.荷兰《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被告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权在缺席判决作出后 6 周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三)国际规则

1.《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规范跨境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程序,是判断本案缺席审判程序合法性的核心依据。

2.《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明确域外证据的调取方式与法律效力,为本案证据的跨境认定提供规则支持。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荷兰办公室多年欧盟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国跨境电商从业者提出以下四点权威建议:

1.前置化商标布局:在进入欧盟市场前至少 6 个月完成欧盟商标注册,采用 “核心类别 + 关联类别 + 防御类别” 的立体注册策略,优先注册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避免商标被抢注或陷入侵权纠纷。

2.规范化商标使用:严格按照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 服务范围使用商标,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保留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包括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等)。

3.及时化争议应对:收到境外法院传票或律师函后,切勿置之不理导致缺席判决,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联系具备欧盟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全面评估案件风险并制定针对性应对方案。

4.体系化合规建设:建立覆盖全业务流程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欧盟市场商标风险排查,及时处理侵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