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赵某骑行电动车时,与张某饲养的未拴绳金毛狗相撞,造成赵某7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双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但协议未就伤残赔偿进行约定。赵某就此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涉案赔偿协议,张某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之后,赵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索赔10余万元。6月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酌定张某承担七成责任,应当赔偿赵某90353.61元,扣除已赔付的37160元,判令其再赔偿赵某53193.61元。
▲资料图
法院认定,2025年7月22日11时10分许,赵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马村区某村行驶时,与张某饲养的金毛狗(未拴绳牵引)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电动车损坏。随即,赵某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胸部损伤:右侧第2-6肋骨、左侧第5-6肋骨骨折,右肩部损伤……赵某住院56天。
诉讼中,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5年12月作出鉴定意见:赵某外伤后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张某作为甲方与赵某作为乙方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在院外的理疗费同样由甲方负责;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19000元(包括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在7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将视为赔偿事宜的了结……”
因该协议未就赵某的伤残赔偿进行约定,赵某于2025年11月诉至马村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赵某与张某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张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26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另据了解,张某已赔偿赵某3716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骑电动车与张某饲养的金毛狗相撞,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在骑行时亦应尽到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案情,酌定张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承担30%的责任。
结合责任比例划分及损失金额认定,张某应当赔偿赵某90353.61元,扣除张某已赔付的37160元,张某应再赔偿赵某53193.61元,赵某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再赔偿赵某各项损失53193.61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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