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物业质量提升攻坚年”
以案释法
房屋漏水就可以拒交物业费吗?法院判了!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益阳某小区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按 1.4 元 / 月・平方米收取。业主涂某、张某入住房屋后,以房屋漏水物业公司未予维修为由,长期拒绝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涂某、张某支付欠缴物业费。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已依约提供物业服务,涂某、张某作为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涂某、张某提出的房屋漏水问题,原因尚不明确,可能涉及开发商质量保修、第三方侵权等多个责任主体,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涂某、张某不能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且涂某、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法院最终判令涂某、张某支付所欠物业费。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房屋漏水≠可以拒交物业费,业主应按不同情形依法维权:
1.如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业主可直接要求开发商维修和赔偿损失;
2.若公共部位、公共管道漏水,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因楼上业主装修、使用不当等侵权纠纷导致的漏水,应由侵权业主承担修复与赔偿责任;
4.在维权时要注意固定证据,先协商、再投诉,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向真正的责任方主张权利,切勿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应对,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李如男
2026年第83期之一
总第19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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