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铁法轩 记者 张晓培)公司假借施工名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并对外销售牟利,严重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以“工程施工”为幌子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某热电公司主营热力供应、发电服务,不具有采矿资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间,某热电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财务工作人员韩某章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张某、高某、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挖消防水池、建设储料仓库等名义,擅自组织开采该公司厂区地下的黄砂,惠某得知案涉黄砂是非法开采所得,仍代为销售。其中已销售部分非法获利21.79万元,未售出的黄砂11449.55吨被依法扣押,经价格认定价值64.12万元。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非法开采的矿砂系天然2区中砂,符合建筑用砂标准,属于矿产资源。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热电公司及王某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惠某在明知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数额、退赃及认罪态度等,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十万元;判处王某、王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韩某章、张某、惠某、黄某拘役或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王某等4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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