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许多恶性刑事案件中,不少凶手因患精神疾病逃过死刑判决,一直被受社会诟病。
而近日广东东莞一起离婚杀妻案,法院以凶手作案时“抑郁发作”,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由判处死缓,再让舆论哗然,难道“抑郁症又成了另一道免死金牌?
惨案始末:精心策划的致命追杀
悲剧发生在2024年3月8日,这一天正是三八妇女节。26岁的佛山女子陈某某因坚决离婚,在公司门口被丈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从佛山被带至东莞”。
在车上,二人因离婚纠纷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杨某东当场用砖头猛拍陈某某头部。正常情况下,谁会在车上放砖头?是不是其丈夫提前准备的作案工具呢?
陈某某在侥幸逃脱后向路人求救,杨某东竟驾车追击,连撞三次,随后又持刀疯狂捅刺其颈部、胸腹部、四肢等要害,刀刀要命,毫无留情,致陈某某当场身亡。后经法医鉴定,其身上留下创口高达136处,场面血腥而惨烈。
案发后,警方在检查杨某东的手机时发现,早在案发前,他的手机搜索记录就显示了他的预谋痕迹:白酒加头孢的用量、扭断脖子需要多大力量、刀刺穿心脏是否致命、颈动脉位置…… 甚至还搜索过“精神失常犯法要担责吗”,并提前网购了三把刀具。这一切行为表明,这是一场精心策划、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的谋杀案,绝不是什么突然失去理智的激情犯罪。
一审宣判:“抑郁发作”成保命关键
2025年2月,东莞中院一审宣判: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处极刑。但判决同时指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杨某东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结果,让被害人家属陷入绝望,也让公众哗然。被害人家属强烈质疑:一个提前搜索杀人方法、预谋作案的人,真的是“发病失控”?于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抗诉被遭东莞市检察院驳回。驳回理由是:
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鉴定意见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
奇怪的是杨某东本人也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将于6月11日开庭。凶手上诉是什么原因?难道认为一审法院死缓判重了?
核心争议:抑郁症=精神病人?能免死?
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作案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不负刑责,但需强制医疗;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正常时作案,或虽患病但认知清晰、预谋明确,必须全额担责,最高可判死刑。
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依据的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是“可以从轻”,并非“应当从轻”,更不是“必须免死”。
广东廉江曾有精神分裂症凶手连杀3人,虽被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但因手段极残忍、后果极严重,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一个提前搜索杀人手法、网购凶器、查询法律责任的人,思维清晰、逻辑严密、目标明确,应该完全符合“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特征吧?
从强行拉人上车,砖头拍打头部,驾车追撞,再到精准捅刺要害,全程认知清楚、行为连贯、目标明确,这样的行为是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吗?
新闻报道提到,“案件材料显示,案发后,经鉴定,杨某东患抑郁症,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种鉴定太不可思议了。案发后,才补充鉴定为抑郁症,而且还认定“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这个作案还原太精准了,依据是什么?
为此,被害人家属提出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鉴定机构表示,杨某东诊断为“抑郁发作”,但没有幻觉、妄想、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精神病性症状,因此,未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结语追问:法律的宽宥,该给谁?
抑郁症是病,值得理解与治疗,但绝不能凌驾于生命权之上,更不能成为暴力犯罪的挡箭牌。
当“抑郁发作”与“精心预谋”同时出现时,你觉得应该相信谁?预谋杀人能凭“病”保命?
二审即将开庭,这场判决不仅关乎26岁被害者的公道,更关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果抑郁症成了恶性杀人的“保护伞”,那法律底线何在?普通人安全感何在?公平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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