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价格走私品牌自行车配件案,偷逃税额25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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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Z公司涉嫌走私品牌自行车及零配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55万元。
经查,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Z公司伙同W女士(另案处理)、M公司(已判决)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将品牌自行车及零配件走私入境。
海关经计核认定,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545220.23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53072.8元。
2025年12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认定Z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锦城海关认为,Z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走私行为。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Z公司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鉴于走私货物已销售不便没收,海关依法决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55万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计核证明书及计核清单、归类确认书、查问笔录、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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