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报
案例:学校周边违规航拍,飞手被行政处罚
6 月 7日,单县公安局园艺派出所在特巡警大队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快速反应、精准处置,依法查处一起在高考考点周边操控无人机进行直播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考点空域安全隐患。
目前,单县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干扰考试秩序:螺旋桨噪声、悬停声响分散考生注意力,设备坠落可能引发考场恐慌;
2.泄露试题风险:违规拍摄、传输考场画面,易造成试题外泄,涉嫌违法犯罪,严重破坏考试公平;
3.威胁公共安全:无人机若失控坠落,直接威胁考生、家长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法律红线必知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警方提醒
高考考点及周边区域属于临时空中管制区域,考试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放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对于违反规定擅自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单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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