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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公司因在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走私进口太阳镜片、铰链等货物,被海关追缴等值价款469万余元。涉案货物计税价格526万元,偷逃税款94万元。

本案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要点:

第一,违法期间长达三年。当事人持续以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低报价格,具有明显的持续性、规模化特征,反映出其并非偶发失误,而是有意识地规避海关监管。

第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偷逃税款94万元,已超过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20万元的起刑点。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说明当事人可能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

第三,当事人申请了听证。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经听证复核,海关维持原处罚决定。这表明海关在作出最终处罚前,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第四,追缴金额为469万元,约为偷逃税款的5倍。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因走私货物已进入流通领域无法没收,依法追缴等值价款。该金额约为偷逃税款(94万元)的5倍,体现了“没收货物等值价款”与“罚款”在性质和经济后果上的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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