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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微敖

一家县级法院的不寻常退案:“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微敖 实习生 许多

“从结果或关联上看,渑池县对本案的管辖权都值得商榷,且被害人报案与常情不符,被告人家属提出被害人系公安机关临聘人员、报假案等,经核实报案人于2017年到2018年在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干过临时工,结合前述管辖与通常规定不符,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2026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下称“渑池法院”)在郑权、王镭、刘治国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退回决定书》里,做出如此“不同寻常”的表述,并将该案退回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渑池检察院”)。

2026年7月,数位接近案情的知情者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渑池法院做出上述《退回决定书》之后,前述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们多次向渑池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准许。

2026年7月10日,承办此案的渑池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他们已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样一回事?

河南渑池男子报警 称网购到疑似假药

郑权,1975年12月生,家住广东珠海;王镭,1972年3月生,家住重庆。2022年11月,郑权与王镭两人实际出资,在广东珠海成立了锤神生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下称“锤神公司”),以生产男性保健产品。

司法文书材料显示,2022 年11月至2023年12月,郑权、王镭多次从陈绍芳处购买其自称是“澳洲牡蛎肽”的原料,邮寄到聊城的哈一堂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哈一堂公司”),委托后者生产男性保健品。

哈一堂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实际出资人为王立明、殷建军。2021年3月,时年44岁的刘治国,来到该公司工作,负责这里的产品质量、加工生产等业务。刘治国在哈一堂公司没有股份,其每月固定薪酬为1万元。

事后,渑池县检察院指控称:2023年10月1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一名年轻的冯姓男子,通过网络以198元的价格,买了一盒锤神公司的澳洲牡蛎肽压片糖果。冯姓男子在服用后,“感到头疼、呕吐等不适症状”,怀疑是假药。

6天后,即2023年10月24日,他来到渑池县公安局报案。渑池县公安局随即把这澳洲牡蛎肽压片糖果送到检测机构鉴定。

同年11月14日,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这些产品中检出“伐地那非杂质30”,渑池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

“伐地那非”(Vardenafil)是一种用于治疗男性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功效类似于美国辉瑞著名的治疗阳痿的药物“伟哥”(枸橼酸西地那非,Sildenafil Citrate)。

2022年8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市监稽发【2022】74 号)规定称,近期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那非、拉非类物质衍生物案件时有发生,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该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初一审 5人均获刑 罚金总计636万元

2023年12月,郑权、王镭、刘治国三人先后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4年1月被批准逮捕;锤神科技公司的两位员工周峰、杨国强也在2023年12月被刑拘,次月获得取保候审。

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扣押了郑权的妻子退缴的23万元,哈一堂公司股东殷建军退缴的41.8万元,以及王镭退缴的20万元。

此案进入检察院阶段。

渑池检察院在起诉之后,又先后2次变更起诉书,最终指控郑权、王镭、刘治国、周峰、杨国强五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渑池法院提起公诉。

渑池检察院认为,郑权等5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镭、郑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刘治国、周峰、杨国强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杨国强、周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杨周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8月8日,渑池法院就此案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郑权、王镭、刘治国三人均作无罪辩护。

郑权、王镭的主要理由是,锤神公司购买的那些原料是通过海关报关进口,来源合法;委托哈一堂公司生产的案涉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也未检出那非类物质,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在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客观上也已尽到注意审慎义务。

刘治国则提出,王镭将进口报关手续及那非类检测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发给他,他认为那些原料及所生产的产品没有问题,就没有再检测。他的律师认为,刘治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不能证明案件涉及的产品中含有伐地那非杂质;刘治国不“明知”那些产品中含有伐地那非杂质,公诉机关推定刘治国 “明知”不当,刘治国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这些辩解及辩护意见,最初没有被渑池法院接受。

2025年8月26日,渑池法院一审宣判,郑权等5人均被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郑权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280万元;王镭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260万元;刘治国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0万元;周峰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杨国强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5人的罚款合计636万元。

渑池法院同时判决,没收郑权、王镭、哈一堂公司股东殷建军退缴的总计74.8万元款项,此外,继续追缴郑权、王镭涉案赃款225余万元。

二审发回重审后 渑池法院决定退案

一审之后,郑权、王镭以及刘治国三人提出上诉。

郑权上诉的理由包括一审判决里认定他“明知”所销售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检测报告的采信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与实体错误;王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刘治国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产品中含有“伐地那非杂质30”是错误的,法院没有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错误,并且如果那些产品中含有“伐地那非杂质30”,那么这一物质是在哪个环节添加的、谁添加的没有查明,法院认定他明知案涉产品中含有“伐地那非杂质30”是错误的。

2025年12月2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门峡中院”)就此案二审进行开庭审理。

7天之后,三门峡中院做出二审裁定。该院认为,渑池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郑权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程序不当”。

三门峡中院因此裁定:撤销渑池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渑池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与此前一审判决大相径庭的一幕出现了。

渑池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并在2026年4月17日做出《退回决定书》(【2026】豫刑1221刑初18号)。

该《退回决定书》称,新的合议庭经过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事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做出类似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而“本案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生产地在聊城、销售地在珠海面向全国,正常管辖应当在上述地方。报案人冯XX虽然系受害人(年龄20余岁,自称性功能正常),其在三门峡市渑池县购买可以理解为结果发生地,但冯XX仅购买一盒产品,价值190余元,其称吃了一粒不适,之后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向医生问诊,也没有在医疗机构诊治,事后也未要求赔偿。冯XX购买的保健品虽然系郑权、王镭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者并非本案被告人,也未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从结果或关联上看渑池县对本案的管辖权都值得商榷,且被害人报案与常情不符,被告人家属提出被害人系公安机关临聘人员、报假案等,经核实报案人于2017年到2018在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干过临时工,结合前述管辖与通常规定不符,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退回决定书》还称,根据《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规定,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主要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但是,“本案未经省级公安机关指定,且渑池县公安局的侦查也与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故本案侦查机关缺乏管辖权。”

渑池法院因此决定,将渑池检察院指控的郑权、王镭、刘治国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退回渑池检察院。

数位接近案情的知情者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渑池法院做出《退回决定书》之后,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们以书面及口头方式,多次向渑池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准许。

2026年7月10日,承办此案的渑池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他们已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至7月12日10时,该案尚无更进一步的消息。这起案件接下来将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