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犯罪缓刑期间禁令:禁干老本行
阅读提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后,能否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行业?本案中,法院确立了禁止令的适用规则,明确为预防再犯罪,可禁止罪犯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列明了六大考量因素。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1.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可以综合考量下列因素:(1)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2)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3)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4)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与所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6)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导致的后果。
案情简介
一、被害单位拥有“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和“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核心技术,研发价值分别为124.04万元和83.31万元,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二、被告人纪某某(总经理)、刘某某(常务副总经理)、王某(机械设计主管)、隋某某于2013年至2017年入职被害单位,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
三、2018年12月,纪某某、刘某某、王某合谋出资成立某甲公司;2019年4月,由某甲公司控股成立某乙公司,生产销售与被害单位同类型的制袋机。四名被告人离职后均入职某乙公司。
四、隋某某离职前复制被害单位电子版机械图纸并修改公司名称,交由王某生产;刘某某将备份的图纸硬盘带至某乙公司使用。王某使用上述图纸生产5台L型制袋机,销售2台,金额265万元。四名被告人还将涉案技术信息直接或修改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经鉴定,某乙公司申请的专利与被害单位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2021年5月,四名被告人被抓获。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制袋机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判决已生效。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签订了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为认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奠定了基础。企业应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并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及补偿。
2.关注员工离职后的专利申请动向。被告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导致秘密公开,是情节加重的重要因素。企业应定期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发现异常及时异议或维权。
(二)对员工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能同时带来刑事责任和职业禁止。本案被告虽获缓刑,但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制袋机行业,意味着几年内无法在该领域工作,对职业生涯影响巨大。切勿认为缓刑就等于没事。
2.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属于“披露”行为,加重处罚。本案四名被告人因申请专利公开秘密,被认定具有更严重的侵权情节。即使修改部分内容,只要实质相同,仍构成犯罪。
3.积极退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因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获得缓刑。一旦涉嫌犯罪,应第一时间主动退赔、争取谅解,以减轻刑罚。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禁止令的适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确立了商业秘密犯罪中禁止令的适用规则
本案明确了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判决中,可以根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宣告禁止令,禁止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为司法实践中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免受二次侵害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工具。
2.提出禁止令适用的六大考量因素
本案总结了法官在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时应综合考量的六项因素: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价值及影响、是否违反职业要求、再犯可能性和便利性、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再犯后果。这一清单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
3.增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本案被害单位系制袋机生产企业,核心技术是其生命线。禁止令的适用不仅惩处了过去的侵权行为,更有效防范了未来的二次侵权,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类似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经鉴定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被害单位主营制袋机生产和销售,上述两项技术信息系该公司生产、销售的L型制袋机的关键技术,能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四名被告人原系被害单位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故被害单位对上述两项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据此,“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构成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纪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为,仍获取、使用和披露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XXX同合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损失并取得谅解、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及其他情节,对其均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案件来源
纪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刑初5190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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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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