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丁家鹏 记者 刘媛)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小学生在学校走廊追逐打闹时撞倒同学,致对方受伤。家长诉至法院要求涉事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两名同学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依法承担并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方、小程、小陆均为泰州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程与小陆在学校一楼走廊互相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小程不慎滑倒,将站在走廊上与同学聊天、并未走动的小方撞倒在地,导致小方受伤。事发后小方立即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髌骨脱位,后接受了髌骨手术。

小方的父母认为,小程、小陆的追逐行为是致伤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庭审中,小程监护人辩称学校未做防滑措施、同时小陆也应担责;小陆监护人认为自身无直接接触无需担责;学校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相关安全教育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程、小陆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本的行为辨别和风险认知能力,二人对追逐打闹可能造成的危险应有预判,其追逐行为直接导致小方受伤,构成侵权。小程作为追逐方直接撞倒小方,是事故的主要成因,法院酌定其承担60%赔偿责任,小陆参与追逐打闹,是共同侵权人,法院酌定其承担40%赔偿责任。因二人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依法承担。

事发后,涉事学校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安排送医,完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审理过程中,学校提交了面向学生开展多种形式安全教育的证据。同时从监控视频看,事发时地面干燥,无安全隐患,且课间追逐具有突发性,学校无法对每位学生进行实时跟踪管理,故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需要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协同发力,共同维护。学校要坚守校园安全管理底线,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监护人要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在平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引导孩子认识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的后果,树立安全意识。学生要树立安全保护意识,在学校时应当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课外活动、课间休息时应远离追逐打闹等行为,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