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奥一新闻)

政府发放的惠民消费券

竟成了不法分子的

“套现生意”

怎么回事儿?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通过虚构消费事实对消费券进行套现

深圳一游泳馆法人被查

2023年初,深圳市某区开展促销活动,面向市民发放消费券,市民中签后在参与活动的商铺中消费,可抵扣消费券的优惠金额,后续再由政府部门向商铺转入优惠的金额。

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了一家游泳馆,遂报名参加了消费券活动。活动期间,有人通过商铺名单、朋友圈联系到徐某,与其商议通过虚构消费事实的手段对消费券进行套现。具体操作为:对方联系徐某套现后,徐某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游泳馆的银行收款码,对方支付后,徐某抽取消费券优惠金额的20%-25%作为好处费,将剩余消费券优惠金额及对方实付金额转回给对方。

2023年8月,经审计发现消费券活动存在部分异常商户。经约谈,徐某将通过虚构消费事实予以核销的消费券优惠金额退回至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账户。经民警电话通知,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该法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资料图。图源: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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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源:IC photo

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政府消费券不是投机者眼中

无风险的敛财工具

政府消费券是国家为了刺激消费、帮扶民生而发放的惠民资金,每一分钱都承载着公共财政的善意与纳税人的信任。它不是投机者眼中无风险的敛财工具。核销资格意味着商户承担着审核真实消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默许甚至配合虚假交易来借机牟利。

温馨提醒,虚构交易、伪造凭证以骗取补贴,不仅直接侵吞了公共财产,也严重扰乱了消费券发放的公平秩序,挤占了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的权益。广大商户应珍惜自身商誉,守牢诚信底线,切莫因小失大,透支公共信任、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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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封面图源:IC photo

编辑:蔡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