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06年实施的诉讼费制度,初衷是司法为民,如今却助长滥诉、拒调乱象,加剧司法资源紧张。通过古今、中外对比,古代诉讼明低暗高,境外地区官费低廉但综合诉讼成本偏高,均形成有效约束,而我国现行收费标准处于极低水平,造成司法公私成本失衡。文章厘清认知误区,提出应改革诉讼收费规则,坚持成本匹配、奖诚罚恶、救助兜底原则,优化收费标准、惩戒恶意拒调、完善司法救助,辅以立法与调解体系建设,重构成本分担机制,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正文】

深耕商事调解多年,发现一种制度悖论:一边是法院系统高举“司法为民”大旗,持续降低诉讼门槛、压缩诉讼成本,力求让群众“打得起官司”;另一边却是当事人恶意滥诉、拖延程序,本可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的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空前尖锐,司法资源被无端透支,最终反而让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承担不公后果。

这一悖论的核心症结,在于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超低诉讼收费标准,已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司法运行实际严重脱节。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教授指出,诉讼收费绝非单纯的“诉权保障工具”,而是塑造司法公共性与私己性平衡的关键制度变量 。近二十年来,GDP、居民收入、法官办案量均增长5倍以上,诉讼收费却纹丝不动,打破了司法领域“公”与“私”的成本平衡,催生了“滥诉无成本、拒调零代价”的畸形生态,商事调解的价值被严重稀释,司法公信力与公共利益双双受损。改革现行诉讼收费制度,重构司法成本分担机制,已是破解司法困局、回归公平正义的必然选

一、超低诉讼费的制度溯源与现实异化 (一)制度初衷:“司法为民”导向下的降费逻辑

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与价值追求。彼时,部分法院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现象,“打官司贵、打官司难”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此背景下,办法以“大幅降费、规范收费”为核心,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起点由4%降至2.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仅收10元,调解、撤诉案件减半收费,旨在降低诉讼门槛、保障诉权平等、遏制司法腐败,彰显“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

制度实施初期,降费举措确实取得了成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司法的普惠性明显提升 。然而,制度设计的美好初衷,在时代更替中逐渐偏离轨道,超低收费从“保障诉权”异化为“纵容滥诉”,从“司法为民”演变为“透支资源”。

(二)现实异化:从“便民”到“害公”的三重困境 1. 滥诉成风:低成本驱动下的诉讼“公地悲剧”

超低诉讼费直接削弱了诉讼行为的成本约束,让诉讼沦为“低成本、高收益”的博弈工具,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爆发性增长 。比如,滥诉行为花样翻新:有的当事人为拖延债务、转移资产,对无争议债权反复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有的滥用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等程序,恶意消耗对方时间与财力;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反复起诉十余起,造成程序空转、资源浪费 。

2. 拒调常态化:零代价消解商事调解价值

商事调解作为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的纠纷解决方式,本应成为商事纠纷的首选渠道,但超低诉讼费让拒调行为毫无代价,直接导致商事调解形同虚设,适宜调解的大量商事案件直接涌入审判程序。

更值得警惕的是,国有商事主体“宁判不调”的畸形倾向。国企、国有银行等主体因内部考核追责机制,调解让步可能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而遭追责,拒绝调解、坐等判决则无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重追责、轻亏损”的逻辑,导致国有主体即便在调解更有利的情况下,仍执意诉讼,既抬高自身成本,又挤占公共司法资源。而民营企业虽有调解意愿,却常因对方拒调被迫诉讼,最终形成“调解冷、诉讼热”的恶性循环。

3. 司法资源透支:财政买单的“不公转嫁”

法院办案经费主要依赖财政拨款与诉讼费收入,超低收费导致诉讼费收入锐减,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形成“案件越多、经费越紧”的怪象 。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劳动争议、小额纠纷等案件“入不敷出”——每件仅收10元、50元诉讼费,却需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审理,司法成本远高于收费标准 。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此消彼长”:大量资源被滥诉、拒调案件占用,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民生案件、诚信当事人反而“打官司难、等不起” 。法官深陷繁琐程序,无暇深耕案件质量,司法效率与公信力下降;财政被迫加大拨款弥补经费缺口,本质上是全体纳税人为少数人的滥诉行为买单,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公民和企业极不公平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格局,完全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公平正义初衷。

二、诉讼费用的古今与中外对比 (一)古今对比:古代民商事诉讼及上诉费用特征

从纵向维度对比古代中国与当代诉讼成本可以发现,古代官府秉持“为民父母”的治理理念,法定层面并未设置高额诉讼费,仅收取少量状纸、立案挂号等基础工本费。但名目繁多的官场陋规成为主要负担,隐性收费层出不穷。

一桩普通民商事案件,从起诉到审结,各类杂费累计可达数两至十余两白银,等同于普通民众数年劳作收入;若向上逐级上诉至府、省层级,各项费用还会成倍增加。

古代诉讼呈现明低暗高的特点,高昂的综合成本形成天然诉讼门槛,客观上倒逼民众选择宗族调解、乡邻和解,形成传统社会“厌讼”的格局。

反观当下,我国现行诉讼费标准创下历史低位,不仅法定收费低廉,也无各类隐性规费,彻底打破了古代的成本约束机制。

(二)域外参考:美、日、中国台港地区商事诉讼费用现状

放眼当前法治成熟经济体与地区,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普遍实行“官费低、综合成本高”的收费模式。

美国法院按件收取受理费,一审、上诉费用固定且数额不高,但律师费用极为高昂,商事案件律师普遍按小时计费,大额案件整体支出可达数百万美元,败诉方还可能承担对方律师费用。

日本、台湾地区按照诉讼标的比例收取官费,费率处于中等区间,搭配合理的律师收费,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

香港地区法院登记费统一标准、与标的金额无关,核心成本同样集中在法律服务环节。

整体而言,上述地区法院收费门槛不高,但高昂的私人诉讼成本,有效遏制了滥诉行为,也推动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等多元化解纷方式。

三、低收费失衡:司法“公—私”关系的结构性错位 (一)理论内核:诉讼收费是“公—私”平衡的调节器

陈杭平教授在《诉讼收费与司法“公—私”关系再平衡》中深刻指出,司法是兼具公共性与私己性的制度:公共性体现为司法是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秩序;私己性体现为诉讼是当事人解决私权争议的私人行为,当事人从中获得直接利益 。

诉讼收费的本质,是司法成本在国家(公共)与当事人(私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国家承担公共责任,保障司法普惠性;当事人享受私人利益,承担相应成本,形成“公共兜底、私人担责”的平衡机制 。合理的诉讼收费,既能防止司法“完全市场化”导致诉权垄断,又能避免司法“完全公共化”导致私人无节制消费公共资源,是维系司法健康运行的关键 。

(二)失衡现状:低收费加剧“公地化”危机

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高度私己化,唯我式个人主义兴起,而超低诉讼收费打破了“公—私”平衡,导致司法“公地化”——公共司法资源被视为“免费午餐”,私人无节制消费,国家无限兜底 。

从公共维度看,司法资源被过度消耗,“案多人少”矛盾愈演愈烈,法院被迫采取限制收案、拖延审理等非制度手段,司法公共性自我消解 ;从私人维度看,成本约束缺失导致当事人责任意识淡薄,滥诉、拒调、拖延程序等行为无需付出代价,诚信诉讼、理性解纷的价值导向被严重削弱 。

这种结构性失衡,在商事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商事纠纷本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权争议,当事人作为“理性经济人”,本应权衡成本收益选择解纷方式,但超低诉讼费让诉讼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调解的高效、低成本优势荡然无存 。当事人宁愿耗时耗力打官司,也不愿让步调解,商事调解的制度价值被严重低估,多元解纷体系形同虚设。

(三)认知误区:“降费=为民”的片面化解读

长期以来,社会形成了“诉讼收费越低,越能体现司法为民”的片面认知,将“司法为民”简单等同于“零成本诉讼” 。事实上,“司法为民”的核心是“公平正义”,而非“绝对低价”;真正的为民,是让诚信当事人低成本维权,让失信、滥诉者付出代价,实现“奖诚罚恶、资源优化配置” 。

超低收费看似“便民”,实则“害民”:它纵容滥诉,让诚信当事人陷入漫长诉讼,付出更多时间、人力成本;它透支司法资源,导致司法效率低下,群众“等不起打官司”;它让财政为滥诉买单,加重纳税人负担,本质上是对守法公民的不公 。因此,提高合理诉讼收费,与“司法为民”并不对立,反而能保障司法公共性的可持续性,让公平正义真正惠及诚信民众 。

四、改革路径:以收费杠杆重构平衡,激活调解价值 (一)核心原则:成本匹配、奖诚罚恶、救助兜底

诉讼收费改革绝非简单“涨价”,而是基于司法成本、社会公平、诉权保障的系统性重构,需坚持三大核心原则:

一是成本匹配原则。收费标准与司法边际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当事人承担合理私人成本,避免公共资源被无偿透支 。

二是奖诚罚恶原则。以收费为杠杆,对滥诉、拒调、恶意拖延等行为加重收费,对诚信诉讼、主动调解、撤诉等行为减免收费,引导理性解纷。

三是救助兜底原则。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防止合理提价损害弱势群体诉权 。

(二)具体方案:分级收费、惩戒拒调、完善救助 1. 合理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参考陈杭平教授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分类分级调整诉讼收费标准 :

一是定额收费案件(如非财产民事、行政案件)。统一调整为1000元/件;

二是财产案件。1万元以下收1000元,1万元以上部分按4%-0.1%分段累退收取,避免高额案件收费过高;

三是调解/撤诉案件。大幅减免收费(如调解案件收50%,撤诉案件仅收20%),激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撤诉 。

同时,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物价指数、人均可支配收入、司法经费投入,每3-5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确保收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

2. 设立拒调惩戒机制,激活商事调解价值

针对商事纠纷拒调常态化问题,以诉讼收费为杠杆,构建无正当理由拒调经济惩戒制度:

一是明确“无正当理由拒调”认定标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绝诉前/诉中调解。

二是惩戒措施。拒调方最终败诉的,需额外承担50%-100%诉讼费;拒调导致程序拖延、资源浪费的,可处以罚款。

三是例外情形。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存在欺诈、胁迫或明显不公的,不视为拒调。

通过惩戒拒调、激励调解,让商事主体“不敢拒调、不愿滥诉”,主动选择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方式,分流诉讼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3.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筑牢诉权保障底线

合理提价的前提是确保经济困难当事人诉权不受损害,需全面升级司法救助制度 :

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纳入救助范围,不仅自然人可申请减免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困难主体也可申请。

二是降低救助门槛。简化证明材料,取消繁琐审批程序,推行“承诺制+事后核查”,当事人提交经济困难承诺即可暂免预交诉讼费。

三是明确救助条件。坚持“有理有据+经济困难”双标准:当事人有胜诉可能、无诚信诉讼行为,且确有经济困难,方可获得减免缓。

四是联动责任机制。胜诉的困难当事人,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败诉且有恶意诉讼行为的,需补交诉讼费;败诉但无恶意的,按经济状况减免 。

(三)配套保障:推动专门立法,完善多元解纷体系 1. 制定《诉讼费用法》,固化改革成果

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行政法规,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且滞后于实践 。建议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诉讼费用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诉讼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救助制度、惩戒规则,构建体系化、法治化的诉讼收费制度,提升制度权威性与稳定性 。

2. 强化商事调解制度建设,提升调解公信力

完善商事调解立法,明确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程序规则、效力保障;建立商事调解前置制度,对适宜调解的商事纠纷,实行诉前强制调解,未经调解不得进入诉讼程序;培育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提升调解员素质,提高调解成功率,让商事调解成为商事主体的“首选解纷渠道” 。

总之,司法的价值,从来不是“绝对低价”,而是“公平正义、高效便民”;“司法为民”的真谛,从来不是“无底线降费”,而是“让守法者受益、让失信者担责,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惠及最需要的人” 。现行超低诉讼收费制度,看似践行“司法为民”,实则陷入“低费—滥诉—拒调—资源透支—不公加剧”的恶性循环,严重背离公平正义本质 。改革诉讼收费制度,重构司法成本分担机制,激活商事调解活力,破除“滥诉无代价、拒调零成本”的畸形生态,才能让司法真正回归“公正、高效、权威”的本质,让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