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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P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很多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以合同诈P罪报案,导致债务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中山地区检察机关严格把握合同诈P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6 年 4 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合同诈P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中山某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2024 年 5 月,陈某某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害人戴某某借款人民币 30 万元,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 30 万元的支票作为还款保证,约定 2024 年 8 月还款。

借款到期后,由于工厂经营不善,陈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戴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陈某某以空头支票骗取其 30 万元,涉嫌合同诈P罪。2024 年 9 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P罪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

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向戴某某借款的事实,但辩称自己只是暂时无力偿还,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陈某某工厂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陈某某确实将借款用于工厂经营,且在借款时工厂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合同诈P类刑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区分合同诈P罪与民事欺诈。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P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P罪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并且为履约作出了实质性努力,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那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P罪。只有当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在签订合同后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构成合同诈P罪。

本案中,陈某某向戴某某借款用于工厂经营,虽然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三、合同诈P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1. 非法占有目的之辩:这是合同诈P罪辩护的核心。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为履约作出了实质性努力、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辩: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以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取存疑不起诉。
  3. 民事纠纷之辩:如果案件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将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4. 退赃退赔之辩:如果确实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不构成合同诈P罪,可以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5. 认罪认罚之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四、风险防范建议

广大市民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对于大额借款,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不要轻易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同时,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债务纠纷引发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