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以来,国家对电子烟行业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管理,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以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然而,仍有不少便利店、小卖部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证销售非国标果味电子烟,最终触犯刑法。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6 年 3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经营一家便利店。2025 年 6 月至 2025 年 10 月期间,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大量非国标果味电子烟及烟弹,在便利店内对外销售。
经查,王某某共计销售非国标果味电子烟及烟弹价值人民币 72000 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21000 元。2025 年 10 月 15 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王某某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非国标果味电子烟及烟弹价值人民币 18000 元。
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照片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非法经营类刑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烟草专卖管理。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产品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本案中,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非国标果味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其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非法经营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 情节严重之辩:仔细核对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剔除无充分证据证明的部分。如果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 主观明知之辩: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则不构成犯罪。
- 未遂之辩:对于尚未销售的电子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退赃退赔之辩: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认罪认罚之辩: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四、风险防范建议
便利店、小卖部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销售非国标果味电子烟。如果想要经营电子烟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同时,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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