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已连续三年成为中山地区立案量最高的刑事罪名。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不再仅仅满足于收购个人银行卡,开始将目光转向企业对公账户。很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出借公司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结果触犯了刑法。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6 年 4 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帮信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谭某,男,32 岁,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2025 年 7 月,谭某的大学同学找到他,声称自己在做外贸生意,需要借用一个对公账户用于收付款,每走账 100 万元可以给谭某 5000 元的好处费。谭某觉得这是一个轻松赚钱的好机会,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随后,谭某将公司的对公账户及 U 盾交给了同学。在随后的一个月里,该对公账户共流入资金 1200 余万元,其中已查实的诈P资金有 86 万元。谭某个人非法获利 6 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5 年 8 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诈P案件时,发现该对公账户涉及多笔诈P资金,遂将谭某抓获。
案发后,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谭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网络犯罪案件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本案中,谭某提供的对公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到 1200 余万元,违法所得 6 万元,已经达到了 "情节严重" 的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帮信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 主观明知之辩:帮信罪的核心是 "明知",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 情节轻微之辩:如果行为人系初犯偶犯,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主张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 退赃退赔之辩: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立功之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游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单位犯罪之辩: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普通员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公章等重要证件,不要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要轻信网上的 "高薪兼职" 广告,凡是要求提供对公账户帮助转账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果发现有人收购企业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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