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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扩大,使其从较为单一的“购房工具”向覆盖住房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民生账户”转型。

张炜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公积金管理制度提出多项改革措施。此举既适应房地产市场从“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转变的新阶段,也能够唤醒巨额“沉睡资金”,对拉动消费及助力经济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该制度的推行,推动住房体制从福利分配转向市场化运行,通过建立个人住房储蓄机制,提高居民购房支付能力,支持住房市场的供需两端。20多年来,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持续增长。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去年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109252.79亿元,同比增长8.61%。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在最初主要是用于解决“有没有房子住”的问题,用途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群众的住房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另一方面,大量无购房与租房需求的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向“修房”“养房”拓展,亟须扩大《条例》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2024年的数据来看,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仅占实缴人数的46.1%。

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消费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偏窄的问题愈发凸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从多地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住房公积金政策迎来优化升级,使用范围大幅扩容。例如,上海出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甘肃多地规定,用于适老化改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厦门允许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每平方米标准为1800元,每套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扩大,使其从较为单一的“购房工具”向覆盖住房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民生账户”转型。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由6种拓展至9种,新增的3种情形分别为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物业费是购房后的“持有环节”支出,虽然多数家庭的单笔金额不大,但属于持续性的刚性支出。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能有效缓解家庭的现金流压力,特别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非常有益。同时,开通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渠道,可以减少物业费欠缴问题。这既为物业公司提供了一种稳定且有保障的资金来源,也能形成“居民减负—企业增收—服务提质”的良性循环,为小区物业服务和居住环境“赋能”,最终受益的是业主自身。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现有规定中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修改为《征求意见稿》的“支付房租的”,而且位列九大提取情形首位,排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前。这一修改不仅是政策上简单的文字修改,更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普惠化迈出的关键一步。现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房租设有较高的门槛,而《征求意见稿》删除相关限制后,只要是无房且在租房的职工,无论收入高低,都有资格提取公积金来支付房租。这样的政策普惠性调整,是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体现。此举表明住房公积金不再仅仅是用于购房的资金,而是成为支持居民“租、购、修、养”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住房保障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带来多方面的变化,包括覆盖人群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跨区域打通,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等。其中,通过数字化能力建设,实现“互认互贷”,可为跨区域购房及其他住房消费场景提供支持。这些将有助于唤醒超10万亿元的“沉睡资金”,将其转化为市场购买力。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的需求。住房公积金改革释放的资金“活水”,将带动多条关联产业链发展,进而提振内需、拉动消费,助力宏观经济平稳增长。

总 监 制丨王列军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王 彧 杨玉洋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陈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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