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在北大等高校附近摆摊走红的“鹅腿阿姨”在团购群发出群通知,称被北京国贸一白领举报,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原材料是鸭腿,以后都会给大家写清楚,介意请勿下单,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
有媒体联系到“鹅腿阿姨”,她的家人承认截图属实,“后续会有通知”。
网络截图。
6月10日,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经收到举报,目前正在了解中。此外,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接到了相关消息,目前正在进一步核实检查。海淀区燕园街道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经接到相关线索,正在开展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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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告诉记者,如果外界传闻属实,“鹅腿阿姨”涉嫌用鸭腿冒充鹅腿销售,很容易构成民事欺诈和行政违法,最后查实销售金额累计大于5万元,将直接触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存在明确的刑事风险。
从民事角度看,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严厉反对欺诈行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鸭腿充鹅腿,本身已属于违法行为。这部分在行政上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以罚款达到50万元,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同样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食品领域这件事是大忌。
林斐然告诉记者,最麻烦的是,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中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罪。“鹅腿阿姨常年售卖,金额恐怕早已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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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也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鹅腿"名义下下单,合理预期购买的是鹅腿,实际收到鸭腿,商品名称与实物不符,客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涉嫌构成欺诈。
刘明说,此事已被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核查食品标识是否合规。若商品标签、宣传页面未如实标注原料,将面临行政处罚。
刘明提醒, 商品名称无论沿用多久,均不能替代对消费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尽快在销售页面明确标注"鸭腿",否则每一笔订单都可能构成新的侵权。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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