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遵义晚报)
开栏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是家庭的“半边天”,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遵义市妇联、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司法局联合推出系列典型案例报道,即日起,“以案说法·守护她权益”栏目将陆续发布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与婚姻家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护家。
罗某(女)与杨某(男)在婚姻期间生育儿子杨某某(2017年9月9日出生)。2022年,双方离婚,约定杨某某由杨某直接抚养。
2025年6月,罗某探望杨某某时,发现其腿部和臀部有多处淤青,遂报警。经查,淤青系杨某某的继母程某在管教过程中使用粗暴方式造成。罗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询问,杨某某表示愿意随母亲罗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杨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对继母的粗暴管教方式持放任态度,对杨某某的身心健康不利,且杨某某明确表示愿随罗某生活。法院判决杨某某由罗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直接抚养方如未尽到监护职责,甚至放任他人对子女实施粗暴管教,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损,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法院及时判决变更抚养权,并对杨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监护权不是一项可以滥用的“权力”,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当直接抚养方无法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时,法律会及时介入,为未成年人重新筑牢安全的成长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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