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贵阳新闻讯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分地区、分人群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到2028年12月底前,全省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提供制度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专门为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即失能)的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均可参保。起步阶段可优先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再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缴费基数与费率方面,全省统一将缴费费率控制在0.3%左右。其中——
单位职工由个人和单位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分别以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个人按0.15%左右的费率、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为0.3%左右,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1:1分担;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政策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办法执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群体提供资助。
待遇保障方面,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即报销70%左右,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将给予适当倾斜。制度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未来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并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条件成熟后推动省级统筹。为方便参保群众,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医保、税务、民政、卫健、人社、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持参保登记、失能评估、费用结算、基金监管等业务“一网通办”。
在服务供给方面,贵州将积极培育护理服务产业,支持社会资本创办护理服务和培训机构。倡导居家和社区护理,提高社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并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鼓励职业院校培养专业护理人才。鼓励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长期护理服务融合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牵头指导各统筹地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后稳妥推进。任何地区不得自行调整政策,确需调整须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各部门需加强协作,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记者 曾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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