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网络餐饮行业生态,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无锡市锡山区某某饮食店

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3日,接消费者反映,称在当事人开设的网络餐饮店铺购买龙利鱼餐品,但商家出餐用的是巴沙鱼。经查,该网络餐饮店铺在售的5款餐品,名称中包含“龙利鱼”字样,但当事人实际出餐均使用巴沙鱼作为食品原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其网络餐饮店铺销售使用巴沙鱼冒充龙利鱼的餐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5月28日,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变更餐品名称。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整治网络餐饮食材以次充好、名实不符的典型案例。部分外卖商家利用消费者辨识能力不足、线上消费无法现场核验食材的特点,以低价巴沙鱼冒充高价龙利鱼销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该案精准查处网络餐饮隐蔽性违规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坚持过罚相当、惩教结合,有效震慑同类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严守食材管控和诚信经营底线。对规范线上餐饮经营行为、净化外卖消费环境、保障群众舌尖上的消费权益具有积极示范警示意义。

案例二: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锡山区某某小吃店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0日,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锡山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店存在后厨环境卫生条件差、清洁保洁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且当事人擅自改动后厨功能布局,违规私设厕所,极易引发食品交叉污染,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4月27日前完成全部问题整改。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回头看”,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任何整改措施,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均未整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严重漠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5月8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封堵违规增设的厕所,恢复后厨原始许可布局。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后厨管理缺位、拒不落实监管整改要求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是餐饮经营的底线,各类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严禁擅自改变食品加工场所布局规划。对拒不执行监管整改要求、放任食品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三: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锡山区某某食品商行

发布虚假水产产地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5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测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线下执法检查。经查,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网店,对外销售菜品“太湖银鱼炒蛋”,商品详情页面明确标注食材原料为“银鱼,鸡蛋”。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询问经营者后,当事人如实承认,其销售该菜品所使用的银鱼为普通养殖银鱼,并非产自太湖流域的“太湖银鱼”,不存在太湖银鱼采购、使用凭证,且该虚假产地宣传未产生任何广告费用。

处理结果

根据《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太湖处于十年禁捕期(2020-2030年),当事人发布“太湖银鱼”虚假产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4月1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警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虚假宣传商品,停止相关违法宣传行为。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中擅自冠以“太湖”等地理标志宣传普通食材,误导消费者,损害地域品牌信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线上网络监测+线下精准核查联动监管模式,打击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严格坚守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监管底线,坚决查处虚假产地广告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网络食品经营宣传行为;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实现监管力度与执法温度的统一。

来源:锡山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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