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司法部公开征集2026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时,有个叫“呼吁动保立法”的公众号,组织发起了一次“是否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纳入2026年度立法项目”的投票,获得了400多万赞同,高达96%的支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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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此次行动最终未能成功推动相关法律的建立。

而最近,随着重庆“山姆打包哥”虐狗事件愈演愈烈,关于反虐待动物的立法讨论再次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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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动保就跟环保一样,是个相当遥远的话题,甚至在某些人群中已经有了污名化的迹象。因此,总有人觉得,反对虐待动物只是一部分人情感泛滥,将私人道德强加到他人身上的无理行为。

可实际上,反对虐待动物并不只是出于私心,而是涉及生物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乃至文明发展的综合议题,是现代社会的广泛共识。

现有研究已经证明,多数脊椎动物拥有与人类高度相似的疼痛感知机制,并非像笛卡尔所说,是没有感觉的复杂机械。

狗被殴打时会产生恐惧反应,牛在屠宰前会表现出紧张和应激,大象会为同伴逝去而哀悼,黑猩猩会为幼崽死亡而悲伤,也说明动物是具有主观体验的生命体。就像《剑桥动物意识宣言》中指出的:人类并非拥有意识所需神经结构的唯一生物。

如果一个生命能够感受痛苦,那么故意给它制造不必要的痛苦,就需要承担道德上的解释责任。这便是反对虐待动物最基本的事实基础与出发点。

相比于生物学研究,伦理学在这方面要超前的多。

早在18世纪,功利主义奠基人杰里米·边沁便主张动物福利,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有一句著名论断:问题不在于它们是否会推理,也不在于它们是否会说话,而在于它们是否会受苦。

义务论伦理学奠基人康德虽然不主张动物与人拥有同等权利,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写道:残酷对待动物的人,往往也会变得残酷对待人。

另一位著名哲学家彼得·辛格则认为,既然动物会感受痛苦,而痛苦是坏的,那么无意义地增加痛苦,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当然,伦理学只能回答道德问题,社会学与心理学研究,尤其是虐待动物与暴力犯罪的关联性研究才是现代反虐待动物法最重要的立法依据。

虐待动物是极少数能够观察到的、主动施加痛苦且对象无法反抗的行为。心理学家认为,一个人在面对弱小生命时的行为,能够很大程度反映其共情能力、攻击欲、支配欲以及道德约束力,因此,虐待动物常被视为研究暴力人格的重要窗口。

美国动物与家暴研究先驱Frank Ascione曾对收容所里的家暴受害女性进行过调查。结果发现,在有宠物的受暴家庭中,约71%的女性遭受过施暴者威胁、伤害或杀害宠物,对照组则远低于这一比例,该结果后来被多项研究重复验证。

长期的儿童心理学研究也表明,儿童虐待动物行为与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反社会人格障碍以及成人暴力犯罪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相关性。在实施动物虐待的儿童群体中,冷漠特质明显更高,而且很多人是施害者的同时,也是家庭关系的受害者。

除此之外,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开始关注校园枪击、大规模杀人案与动物虐待的关联性。《时代周刊》在总结相关研究时得出的结论是,动物虐待在校园枪击者和大规模杀人者群体中的出现频率显著高于普通人群。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虐待动物的人一定会成为暴力犯罪者,虐待动物只是暴力犯罪的风险指标,就像高血压之于中风,吸烟之于肺癌。

神经心理学通常认为,一个人虐待动物往往需要突破三层心理屏障。

首先是共情屏障。正常人看到动物惨叫,会感到难过不适,但虐待者缺乏这种反应,甚至会因此获得快感。

其次是道德屏障。正常人认为虐待动物是不对的,但虐待者会以各种借口将其合理化,比如“一个畜生而已”“它活该”“没有动物保护法”等。

最后是暴力屏障。多数人即使愤怒也不会主动折磨动物,但虐待者则跨越了这道界限,会对动物施加无必要的暴力。

换言之,虐待动物反映的不仅仅是一种非人道行为,更是一种无视生命痛苦的心理模式,而这正是许多暴力犯罪共有的心理基础。

如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法,有些甚至将其写入宪法,成了国民基本价值观的一部分。从全球趋势来看,过去二十年动物保护立法总体上是在不断加强,而非削弱。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一个共同原则:动物可以被合理利用,但不应遭受无必要的痛苦和虐待。

对比之下,中国则显得格外刺眼,虽然相关立法的呼声已持续多年,但由于各种原因始终停滞不前,尤其是在社会共识上,很多人的认知还停留在中世纪。因此,文章最后再来驳斥几个常见误解:

1.动物之间也会相互残杀,属于很正常的自然现象。

将自然界存在的现象套用到人类社会,属于典型的自然主义谬误。自然界存在杀婴、同类相食,但人类社会显然不会因此认可这些行为。

2.动物本来就是给人利用的,屠宰场可以杀牛杀猪,为什么人不能杀猫杀狗?

利用不等于虐待,就连屠宰场都越来越人道的养殖和处理牲畜了,何况人类的伙伴猫和狗了,更应该善待。

3.先解决人的问题,再谈动物。

认为解决动物的问题就等于放弃解决人的问题,属于典型的二难谬误。关心动物福利并不会妨碍到关心人,事实上大量研究表明,共情能力具有跨对象的一致性,对动物更有同情心的人,往往对人也更有同情心。

4.保护动物,难道蟑螂、蚊子也要保护吗?

这是把“反对虐待动物”理解成了“任何动物都不能伤害”。动物伦理学的主流观点是避免不必要的痛苦,但为了防疫消灭传播疟疾的蚊子,为了公共卫生灭除蟑螂, 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而以折磨动物为乐,则不具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