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离婚本已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

如今受教育权再被无理剥夺,

孩子的身心健康该如何得到保障?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一女子离婚后取得孩子抚养权,却只在开学第一天将孩子送到学校,此后就以各种理由拒送孩子上学,前夫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变更为随爸爸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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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亮(化名)与赵莉(化名)结婚后,于2018年育有一女小陶,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陶的抚养权归赵莉。自2022年起,赵莉便带着女儿独自生活。

2024年9月,小陶就读小学一年级,然而,赵莉仅在9月2日开学第一天送小陶到校,此后小陶均未正常到校上学。学校与赵莉联系沟通后,她竟屡次借孩子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送小陶上学。

对此,小陶的外祖父母多次上门劝说,而学校、教育、司法、行政等多部门也对赵莉进行谈话、训诫,要求其送小陶上学。可赵莉仍不愿改变其不当的教育方式。

陶亮为让女儿顺利入学接受教育,将赵莉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陶一直与母亲赵莉共同生活,赵莉有义务对小陶的身心进行全方位的照顾、抚养。但赵莉无正当理由拒绝小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会导致小陶的认知、学业发展滞后,社交能力缺失以及心理健康风险上升,并会造成未来小陶融入社会必要的学历缺失、社会适应困难。在多部门的沟通、谈话、提醒、训诫后,赵莉仍不愿改变其不当的教育、管理孩子的方式,已不再适合抚养小陶,故判决小陶变更为随陶亮共同生活。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人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个人主观意愿而免除,这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法定义务。监护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禁止未成年人受教育。

如监护人以“孩子不适应学校,自己的教育方式更合理”等理由禁止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对子女就学权的漠视,也违背了国家义务教育的刚性要求,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干预,对拒绝履行义务教育等相关监护职责的父母,依法变更抚养关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益,是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