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停车开门,
看似日常小事,
却可能酿成严重事故。
近日,
临湘法院审结一起因停车开门不当
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李某驾驶其姐姐李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搭载10岁女儿小芳去上学,到达目的地后,在道路中间车道停车。小芳开门时,车门与后方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王某将李某、李某某、小芳、某保险公司诉至临湘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乘客开门致害,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
1、小芳开启车门的行为发生于车辆在道路停放的过程中,是机动车使用与通行状态的延伸,应视李某与小芳同属机动车一方,整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故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2、王某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赔偿项目,按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由于李某在道路中间随意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小芳下车时未尽到观察及安全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酌定李某与小芳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3。因小芳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李某承担,故李某应对王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王某作为被侵权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王某损失未超出商业三者险范围。依法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7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为什么乘客开门,却由司机的保险来赔?因为停车、开门、下车,是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乘客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机动车使用”行为的延伸。因此,乘客开门致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先由该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承担。这是法律“优先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的制度设计。
新司法解释对“开门杀”问题有何规定?将于2026年6月30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的保障进行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停车开门”看似小事,一旦事故发生,往往后果严重。
1、驾驶员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在乘客开门前提醒其先观察、后开门;
2、乘客应养成“荷式开门法”(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通过后视镜观察侧方、后方是否安全)的习惯;
3、骑行者、行人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警惕车门突然打开。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10岁娃“开车门”致人伤残被起诉,伤者索赔20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魏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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