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施工现场倒车时,不慎将施工员蔡某某碾压,经鉴定蔡某某构成六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载明事故发生在封闭工地内部,属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该搅拌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是:“不在道路上、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交强险不赔。”

审理法院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的确被定义在“道路上”,但这并不等于“道路外发生的一切与机动车有关的伤害都与交强险无关”;关键要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事故地点虽在道路以外的施工区域,但致害方式并不是吊臂零件掉落之类纯静止作业,而是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区域内“倒车通行”过程中发生,仍属于机动车移动/通行风险在道路外的延伸,应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审判结果是:对蔡某某的合理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按侵权责任在各方之间继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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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拌合站、矿区内道路、物流园区通道、码头堆场这些地方,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往往不被法律上的“道路”所覆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定义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工地内部若是封闭管理、不对外开放通行,很容易被认定为“道路以外的地方”。一旦重型车辆(如混凝土搅拌车、泵车、装载机、吊车等)在工地区域内碾伤施工员、辅助工或路过村民,紧接着会出现一句让受害人心凉的表述:公安交管部门在出具证明材料时常写“事故发生在封闭工地内部,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这句话本身在行政分类上没有错,但它很容易被人(尤其是保险公司)拿来当挡箭牌:“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交强险当然不赔。”

交强险的赔付边界,到底跟着“道路”二字走,还是跟着“机动车运行风险”走?最高法在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当事故仍落在“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的法律画面里时,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会把这道门重新打开;当车辆虽在道路外但完全脱离“通行/使用过程”时,交强险才会真正关上,转而由雇主责任、工伤、商业险等其他制度去承接。换言之,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能只在画了白线的柏油路上生效,道路以外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