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台风“巴威”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如果台风天去上班

若不幸被风刮倒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此前

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风力太大摔伤

人社:不予认定工伤

2021年7月26日6时10分许,饶某在台风天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风力过大摔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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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非新闻事件图

2021年8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人社局予以受理并告知公司限期进行举证。

根据调查取得的材料,人社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饶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饶某收到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当日,本市受台风“烟花”影响,风雨交加。身处远郊区,风雨更大。我于7月26日早晨5点多骑电瓶车上班,因遭受台风暴雨摔倒,并非是我本人的责任,应当认定我构成工伤。

人社局辩称,并无证据证明饶某所受到的事故系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

职工具有安全驾驶注意义务

台风暴雨天气并非合理的免责事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饶某饶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一般以交警部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本案中,饶某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风力过大摔倒受伤,饶某报警后,交警部门并未认定饶某在此起事故中的责任,故人社局应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饶某本身具有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台风暴雨天气并非合理的免责事由,人社局根据调查笔录等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饶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饶某对其主张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人社局认定饶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所作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饶某主张应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广义的理解,即交通设施造成的事故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并向饶某和公司送达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饶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劳动者负有审慎选择出行方式、

做好避险防护的自我安全义务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亦团律师指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法定条件:在合理通勤时间与路线内,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二者缺一不可。

台风天骑行被大风刮倒、路面湿滑自行摔倒,或是被路边树木、广告牌砸伤,均属于单方意外事故,因恶劣天气导致的单车摔伤,难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从而无法认定为工伤。

恶劣台风天气属于气象部门提前预警的可预见风险,劳动者负有审慎选择出行方式、做好避险防护的自我安全义务。

@用人单位

特殊天气情况下

应密切关注气象预警,

结合岗位实际灵活调整出勤方式,

优先安排居家办公、弹性通勤,

切实守护员工人身安全。

@劳动者

需牢记自身是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

谨慎选择出行方式

来源 申工社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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