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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位上低头看一眼手机

迟开了8分钟电脑

跟同事说了4分钟话

这些许多打工人都会有的日常,

成为某公司认定员工小林摸鱼

并将其开除的证据!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

事件回顾:

公司突然解聘员工,

直到上法庭才给出理由:

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

在南京工作四年多的技术工程师小林,驻外项目结束后回到分公司待命,日常按时上下班、主动开展工作调研。不料2025年2月13日,公司突然以 “严重违纪” 为由,当场向她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一小时内办完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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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图片来源:江苏新闻

直至双方对簿公堂,公司才拿出十余段无声音监控视频作为处罚依据:

2025年1月17日: 离座9分钟,看手机,和同事说话4分钟;

2025年1月23日: 离座15分钟,上下午跟同事聊天各15分钟,提前3分钟收拾东西;

2025年1月24日: 延后8分钟开启电脑,查看手机;

2025年1月26日: 离座14分钟,看手机,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2025年2月5日: 电脑黑屏静置28分钟,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公司援引《员工手册》称,上班从事无关活动、擅自离岗累计超三次,即可按严重违纪予以开除。对此小林当庭反驳:

提前几分钟离开工位是前往一楼打卡、等候电梯;

短暂离座属于如厕、饮水等正常生理需求;

和同事交流、查看手机,多为工作沟通、查阅业务信息。

她入职多年从未收到违纪提醒,公司未事先核实、警示,直接凭监控片段突然解聘,属于违规行为。

法院判决:

员工部分行为属于正常工作范畴,

公司解聘流程也存在明显瑕疵,

需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指出——

第一,实体层面,员工行为未达“严重违纪”程度。监控记录的短暂离岗、同事交流、查看手机等行为频次低、时长短,结合岗位性质,部分行为本就属于正常工作范畴。

第二,程序层面,公司解聘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是严厉处置手段,企业应提前核实问题、提醒整改、听取员工申辩。而该公司未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先解聘、后举证,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合理性层面,公司有违善意管理义务。即便员工存在轻微不当行为,也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批评、警告等方式处置,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有失管理善意。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林支付赔偿金 10.8 万元。

承办法官刘懿表示,数字化监控可辅助企业管理,但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唯一标准。企业试图通过不间断监控,把员工死死固定在工位上,既不现实,法律也绝不赞同!对于情节轻微、频次不高的行为,批评、警告等柔性管理手段足以实现规范目的,动辄解除劳动合同反而损害劳动关系的稳定与互信。

该案中,公司开除员工实属违法行为!

那么,哪些情况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才是合法的?

一起来看小午小参划重点↓↓

普法时间:

发生6种情形

企业开除员工无需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的情形↓↓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了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员工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劳动者并非机器,

工作期间合理休息、起身活动、短暂交流

是基本生理与心理需求,

企业不能用制度完全剥夺员工合理权益

如果遇到劳资矛盾,

要用法律武器维权

■ 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12333、司法部门热线12348、工会的职工服务热线12351,进行维权;

■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 如果是上海的职工,可以拨打劳动报劳权热线:62189211。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欢迎来留言区

综合自第一现场、江苏新闻、荔枝新闻、劳动报

原标题:《员工因迟开电脑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被开除!公司:严重违纪!法院判了》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魏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