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平安新丰)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王某看到某公司的短视频培训广告,宣称“无需剪辑,直接按视频模板发布即可盈利,学不会可全额退款。”王某信以为真,于2024年11月,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短视频平台运营服务。王某为此支付服务费(包含苹果手机费用,此手机用于连接外网)。
然而,王某收到的手机既无法下载注册短视频账号,也无法连接外网。经王某进一步了解,此类外网连接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经多次要求退款遭拒后查询得知,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3日注销,且在注销前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服务费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成立,温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2024年10月28日,该公司股东温某作出公司解散的决定,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公司在未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注销了公司,甚至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就决定停止经营,成立清算组,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更关键的是,温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以及清算组负责人,在组织清算过程中,明知与原告的合同服务期尚未届满、债权债务关系尚未了结,却未依法通知原告申报债权,也未妥善清偿该笔债务。径直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清算报告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其行为未能忠实履行清算职责,属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法人注销登记,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遂依法判决:温某退还王某服务费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企业注销并非股东逃避债务的“合法外衣”。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时,应全面清理债权债务,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恪守忠实勤勉义务。
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审慎公司经营资质与信誉,妥善保管合同及付款凭证。
来源: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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