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6月9日晚上,“鹅腿阿姨”陈秀凤在团购群里发了一则公告:“被举报了,正在配合调查。原材料是鸭腿,以后会写清楚。”
这个曾经被北大、清华、人大学子排队争抢的“校园烟火天花板”,用了至少两年时间,把成本1.4到5元的鸭腿,当成成本7.75到10元的鹅腿,以16元一只的价格,卖了超过1.1万次,总销售额约18.43万元。这件事在法理上得拆成三层来看,每一层都对应一个你生活中见过的场景。
民事责任,相当于你买手机发现是模型
花16元买了一根“鹅腿”,吃进嘴里才发现是鸭腿。换作你,不会只想要退款就完事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给了答案:商家构成欺诈的,不仅要退钱,还要再赔三倍。因为16元的三倍才48块,不够最低标准,所以直接按500元保底赔。
济南槐荫法院在直播间粘纤冒充桑蚕丝案里就是这么判的——796元货款退了,再加2388元三倍赔偿。如果按36万人次跟单、每人索赔500元算,理论最高索赔额能到千万级别。当然,实际中大部分消费者可能不较真,但哪怕只有1%的人起诉,也是180万起步。问题是,这钱阿姨赔不赔得起。
行政责任,像闯红灯被摄像头拍下来
市场监管部门不会因为你是个小摊贩就无视虚假宣传。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写得清楚:虚假宣传,普通情节罚款最高100万,情节严重的200万封顶。另外《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对“以假充真”更狠:货值超过1万,罚15到30倍。
18.43万的货值,理论罚款能到553万。但生活类比里有个关键变量:你是初犯、主动认错、没伤着人。北京丰台某餐饮公司线上图片与线下不符,最后只罚了5000元;兰州有家烤肉店拿马肉冒充驴肉,罚款也就5000块。
结合北京对小微经营者“教育优先、过罚相当”的导向,鹅腿阿姨大概率会落在3000到2万元这个区间。
刑事责任,相当于偷东西偷到数额较大
这才是最吓人的一把刀。《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说得很明白: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够得上立案。18.43万直接超了三倍多。量刑区间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外加9.2万到36.8万的罚金。
北京丰台那个用猪肉冒充羊肉串的烧烤摊主,卖了“数十万”,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杭州一家烧烤店鸭肉冒充牛羊肉卖了16.99万,直接公诉。把18.43万放进去,若是按法定标准走,确实够判的。
但类比回“初犯、主动认错、没造成人身伤害”这些情节,而且主观上她前几年确实卖过真鹅腿,后来是货源断了才换的,刑事追诉的概率在司法实践中会低很多。
这三层责任叠加下来,最可能的结局是什么?民事上找几个较真的消费者私了和解,行政上罚个几千块责令整改,刑事上大概率不追诉。但前提是她得赶紧把群里的商品名从“腿”改回“鸭腿”,再别用“鹅腿阿姨”那句话中带钩子的招牌继续撩拨消费者。
毕竟,信任这个东西,不是你一句“味道差不多”就能糊弄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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