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原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骑岭支行客户经理蔡某飞,因在办理一笔以五保户为借款人的贷款业务中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保户成“借款人”,资料明显存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汝州市恒源选煤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彬(已另案判刑)利用五保户李某群的名义,谎称其为合作伙伴,虚构李某群欲在汝州市万基花园小区附近购买价值400余万元房产的贷款用途,并编造其年收入200余万元、担保人具有房产等担保能力的虚假贷款资料,向汝州农商银行申请借款190万元,期限一年。
作为负责贷前调查的客户经理,蔡某飞未认真核实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致使该笔贷款放出后无法收回。经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23年4月11日,该笔贷款仍有本金损失1894521.35元及利息2086307.89元未能收回。
辩称自首未被采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庭审中,蔡某飞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蔡某飞主动投案、系自首,且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飞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及时、主动供述其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核实贷款资料真实性等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自首。鉴于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
判决已生效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飞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6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本案再次警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贷前调查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关口,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不仅可能造成重大资金损失,自身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