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例如累计工作满3年应休5天,7月1日离职已过181天,则未休天数为(181÷365)×5≈2.48天,取整为2天。日工资按月工资÷21.75天计算,月工资指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补偿标准为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已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单位需额外再支付200%。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还需加付赔偿金。离职前建议先申请休完年假,无法安排的再主张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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