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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 2018 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2023 年,原告以女儿升入初中、教育费用增加、物价上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 3000 元。被告辩称其收入没有增加,且已再婚并生育一子,经济压力较大,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和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定的 1500 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女儿的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家庭负担,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2200 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陈胡月律师指出,子女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提醒,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同时,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非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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