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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持有该公司 60% 的股权。婚姻存续 8 年后,双方起诉离婚,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告辩称公司股权是其个人经营所得,且涉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同意分割股权,仅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要求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成为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被告持有的股权。最终判决:被告持有的公司 60% 股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股权折价款 180 万元。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解读。陈胡月律师表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公司的人合性,尽量通过股权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建议,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在离婚时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股权分割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同时,应注意收集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以便准确计算股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