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代替购买”,是如今越来越多爱心人士救助流浪动物的选择。
不少人以为免费领养宠物,就不用承担过多责任,可上海近期一起民事纠纷案例,彻底打破了这种误区:免费领养≠免责,即便宠物零费用领养,领养人一旦违反约定,依旧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4年10 月,上海市民王女士在流浪动物救助平台发布领养信息,为两只完成疫苗接种、伤病治愈的流浪猫寻找新家。很快有年轻男子小杨主动联系王女士,表达了强烈的领养意愿。
双方经过沟通后,正式签订《伴侣动物领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两只猫咪为无偿领养,小杨无需支付任何领养费用,但必须严格履行饲养责任,严禁随意弃养。若无力继续饲养,需将猫咪原样送还给送养人。
同时协议划定了清晰的违约条款:主动退回宠物需赔付1000元;宠物不慎遗失需赔付3000 元;存在抛弃、虐待、虐杀等恶劣行为,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
领养初期,一切都十分顺利。王女士时常线上回访,询问猫咪日常状态,小杨也会定期拍摄照片、视频反馈,告知对方两只猫咪均在室内饲养,生活状态良好。
变故发生在2025年4月。小杨向王女士坦言,自己因工作变动需要与人合租,而新室友对猫毛严重过敏,难以继续饲养猫咪,还询问能否为猫咪重新寻找领养人。王女士依据协议明确答复:若无法继续饲养,务必将猫咪送回,并按约定支付1000元违约金。
见状小杨表示会再坚持一段时间,同时自行寻找新领养人。到了7月回访时,小杨依旧正常发送猫咪视频,让人误以为一切如常。
直到8月28日,王女士要求小杨提供猫咪实时视频,对方发来的却是一段拍摄于一个月前的旧视频。察觉到异常后,王女士坚持要求视频连线,当面查看猫咪现状。在反复追问下,小杨终于道出实情:两只猫咪早已走失多日。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早在 2025年6月,小杨就搬回父母家中居住,由于家人强烈反对养猫,他没有按照协议将猫咪送回给王女士,而是私自购置笼子,把两只猫安置在小区露天花园内饲养。7月1日,放置在户外的笼子被他人意外打开,两只小猫就此全部走失。
得知消息后,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第一时间赶往小区寻找猫咪,还花费 1000 元聘请专业寻猫人员协助搜寻。经过多日寻找,仅找回三花猫 ,另一只起司猫彻底下落不明。不仅如此,长期露天生活加上走失受惊,被找回的猫不幸染病,后续治疗又产生 1608.6 元医疗费用。
双方就此产生巨大分歧,并最终闹上法庭。王女士认为,小杨私自将猫咪放养户外、刻意隐瞒走失事实,本质属于恶意弃养,按照协议约定,对方应当赔付 2 万元。
但小杨却倍感委屈。他辩称猫咪并非自己主动丢弃,是被路人打开笼子才走失,主观上没有弃养想法。同时他觉得,普通流浪田园猫救助成本本就不高,2 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难以接受。
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份《伴侣动物领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内容合法合规,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约定。
结合案件细节,法院指出小杨存在两处明显违约行为:
其一,违反饲养约定,未将猫咪安置在室内,而是擅自放养在小区花园,未做好安全防护,是导致猫咪走失的直接原因;
其二,刻意隐瞒猫咪走失的事实近两个月,错过了最佳寻猫时机,违背了协议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综合考量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杨存在故意抛弃、虐待猫咪的行为,因此不适用1万元的恶意弃养违约金条款。但因其确实造成宠物遗失,按照协议约定,判决小杨支付3000元违约金。
承办法官特别强调,宠物是拥有生命的特殊个体,绝非普通商品。领养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一方面是弥补救助方付出的时间、精力、物资及医疗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失信、不负责任行为的惩戒,同时守护小动物的生命尊严。
全面普法与提醒:
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仅针对人类,遗弃宠物暂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绝不代表可以随意弃养。
根据《民法典》,无偿领养宠物后拒不履行饲养义务、遗弃宠物,属于民事违约行为,领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动物防疫法》及各地养犬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随意丢弃动物,违规者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目前《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建议中,也已将遗弃行为划定为虐待范畴。
对于领养人:参与公益领养时,务必逐字阅读领养协议,清晰知晓自身权利、饲养义务与违约后果,切勿盲目签字。日常妥善保管协议原件、聊天记录、回访记录等凭证,发自内心接纳宠物,认真履行终身饲养承诺。若确实遇到突发状况无法继续饲养,务必按照协议流程交接,不要私自转送、放养或遗弃。
对于送养人:遭遇宠物走失、被弃养等情况后,应理性依法维权,主张赔偿时需提供领养协议、正规票据、聊天记录、视频等合法证据,保证费用支出真实、合理。
如今“领养代替购买”的公益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流浪动物得以拥有新家。
但爱心领养的背后,是沉甸甸的责任。
免费领养,免去的只是金钱费用,减不掉的是终身陪伴、用心照料的责任。
在此也呼吁所有爱宠人士:领养即是承诺,选择即是担当,善待每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养宠前三思,坚守不离不弃的约定,拒绝弃养和虐待。
来源:上海法治报(记者 | 陈颖婷),新闻坊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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