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性质特殊
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罚更为严厉
一不留神可能自砸“饭碗”
不仅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
更是置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当你酒后拿起车钥匙的那一瞬间
结局就已尘埃落定
2026年06月10日 11时4分许,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辅警在省道S307线15公里700米处开展检查时,对一辆车牌号为新N62***的39座旅游客运大巴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话语带有酒气,随后对驾驶人魏某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2mg/100ml,该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经查,该车为新疆阿克苏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当时车内乘坐16名旅客。
经了解,驾驶人魏某已有31年驾龄,6月8日从阿克苏带一批游客驾驶大巴车到库车旅游,6月9日22点左右在库车饭店入住后出外就餐,并喝了200克左右的白酒,直至23点30左右才休息;次日9点30左右,他开车带着旅客准备去景点,前一天晚上喝的酒,自认为酒醒了,便抱侥幸心理上道行驶,没想到被交警查获。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千万小心“隔夜酒”
有些人误以为晚上饮酒后等到次日早上开车一定没事,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科学。因血液中可能仍然含有大量酒精,此时开车也许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夜酒”。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不同,因此,在酒精完全代谢前不要开车,谨防“隔夜酒”。
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饮酒、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 源丨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 辑丨宋 玲
初 审丨谭 廷
二 审丨王 丹
签 发丨蔡 国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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