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龚雪 通讯员 张磊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种粮农民利益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根基。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然而一些机构和个人却动起“歪脑筋”,打着粮食收购、小麦存储、面粉加工、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等幌子,以“高息返利”“存粮增值”“保底收益”等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骗取农民朋友的血汗钱。
为切实守护好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成果,筑牢粮食安全防线,罗山县人民法院特发布一起涉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守住底线,坚决远离涉粮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罗某、蒋某某共同成立某某精米厂,从事大米收购、精米加工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其中,罗某某负责该厂日常经营,蒋某某负责稻谷收购、验谷和记账,罗某负责对公业务。
自2016年起,该厂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持生产经营,三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精米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夫妻、父子或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欠条,或将售粮款转为借款并约定利息等手段,先后向周边售粮农民、粮贩以及县区内其他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罗某、蒋某某三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利用粮食收购渠道实施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依托精米厂的实体经营作掩护,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熟人社会扩散,向200余名农民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伪装性极强。其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民合法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挫伤了种粮积极性,危及粮食生产安全根基。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严判处,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涉农领域非法集资、坚定守护农民“钱袋子”和粮食安全的鲜明立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务必牢记,任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均属非法,切勿因“人情关系”或“高息诱惑”误入陷阱,守好辛苦挣来的血汗钱。
防范指南
(一)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以收购粮食、扩建粮库、更新设备为由,向农户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利息、定期分红。
打着“存粮返利”“代卖小麦”旗号,不给现金、只收粮食,承诺到期高价返还本息。
以“订单农业”“合作种植”名义,要求农户预交保证金、入股资金,承诺保底收益。
冒充粮库、面粉厂、合作社工作人员,以“内部集资”“周转资金”为由向农户借款。
以“先交粮、后结账、高利息”为诱饵,长期拖欠粮款,实则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二)守住“四个不”,平安售粮保丰收
不轻信:不相信“保本高收益”“低风险高回报”等虚假宣传。
不转账:不向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账户转账汇款,不签订不明投资理财协议。
不参与:不参与任何以粮食收购、加工为名的集资、入股、理财活动。
不透露:不随意泄露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及家庭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如发现以夏粮收购、面粉加工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行为,请及时留存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主动向当地打非办、乡镇政府、网格员举报,也可拨打全省防范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反映线索。
编审:孙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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