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事实
2024年12月,天津宝坻。杜女士骑自行车闯红灯通过路口,与陈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杜女士受伤。交警认定杜女士负主要责任(60%),陈先生负次要责任(40%)。杜女士伤情: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肩袖损伤,住院9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30天。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万元)。杜女士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0.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9.1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争议焦点
- 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是否仍应承担40%赔偿?
- 保险公司要求医疗费扣除10%非医保用药,是否应予支持?
- 受害人主张高额误工费(8.4万余元),法院为何仅支持实际减少的6993.9元?
- 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 责任比例:杜女士闯红灯负主要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方仍应承担40%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1.8万、死亡伤残18万、财产2000元)不分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付;超出部分按40%计算。体现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倾斜保护。
-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17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不予扣减,医疗费全额支持。
- 误工费:杜女士主张按469.9元/天计算180天(合计8.4万余元),但提交的误工证明、银行流水、个税明细等证据显示,其实际误工损失仅为6993.9元。法院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而非按其主张的高额标准。
- 伤残鉴定: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精神损害抚慰金:杜女士负主要责任,结合十级伤残及过错程度,酌情支持2000元(原主张5000元)。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杜女士闯红灯负主要责任,但机动车方仍承担40%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此比例赔偿。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扣减医疗费,但若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虚高主张不受支持。
本案启示
- 非机动车闯红灯仍可获得赔偿,但赔偿额会显著降低。自担60%损失,获赔19.1万;若无责,赔偿可超40万。遵守交规不仅是安全需要,也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 误工费以实际减少收入为准。应提供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证明等,虚报无效。
- “非医保扣款”需保险公司举证。受害人可援引《保险法》第17条要求对方举证,无法举证的扣减不成立。
-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效力较高。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应积极配合鉴定。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