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的老张,手持一张50万元借条,历经两审诉讼,最终却未能要回欠款。白纸黑字的债权,为何会在法律上“失效”?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一切,还要从多年前的一笔借款说起。
2011年9月24日,老李向老张借款,老张以一张面额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老李当场书写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还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老李并未偿还。2013年,因老李为老张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导致自身账户被扣划10万元,老张向老李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2025年,老张将老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老张未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且通过2013年的10万元借据推定50万元债务已清偿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围绕以下焦点进行了审理:
首先,关于借贷事实与举证责任。上诉人老张提交了由老李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条原件,已完成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初步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老李虽辩称借款已于2011年以价值50万元的煤炭偿还,但未能就此提交任何证据。法院明确指出,老李对其关于债务已清偿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关于还款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曾以“如50万元未还,理应在2013年的10万元借据上做抵扣备注”为由,推定前债已清。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认定,指出2013年的10万元借据系因独立的担保代偿事实产生,与2011年的50万元借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并无法律上的从属性,仅凭后一份借据不能推定前债消灭。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日为2011年10月24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次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并重新计算。本案中,老张提交的关键新证据——一张2013年4月27日其在老李当时住所门外张贴催款证明的照片,被法院采信,证明其在该日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重新起算。
然而,自2013年4月28日时效重新起算后,至2025年老张提起诉讼,其间长达近12年。老张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在这12年间,其曾再次向老李主张过权利,或存在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尽管债权本身并未消灭,但老李在一审中已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依法不再强制其履行,老张因而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胜诉的权利。
最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到期后及时、有效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法律给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设定的一个“时间闹钟”。法律规定,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开始计算。
本案中,债权人虽持有真实借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因在借款到期后的十余年间,除一次早期催收外,再无其他有效催收证据,导致债权“过期作废”。这提醒大家,在经济往来中,不仅要重视借据、合同等债权凭证的出具,更要在债务到期后及时、有效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时,应注意采用让对方知晓并能留下证据的方式,如书面催收函、有明确催收内容的短信或录音录像、寻求第三方见证等,并妥善保管好这些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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