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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追求苗条身材,竞相购买各类“网红”减肥产品。但因该类市场鱼龙混杂,各种宣传铺天盖地、真假难辨,不少消费者使用产品后未能达到减肥效果甚至出现副作用,因维权引发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消费者购买“问题”减肥产品后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呢?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虚假宣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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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何某在网络平台上宣传自己代销的 “某提取液”具有减肥功效,周某得知后于2024年12月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何某购买该产品(其中 第一次购买4盒,支付价款1400元;第二次购买5盒,支付价款1700元,共计3100元), 何某安排厂家直接发货给周某。2025年1月,周某服用“某提取液”后出现身体不适,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何某退款并赔偿损失。因何某仅同意退货退款,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由何某退还货款31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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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反映了其与被告何某交易意向、付款情况、发货指令及物流信息等内容,结合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何某向原告周某销售了案涉“某提取液”,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成立。经查,案涉产品“某提取液”已完成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备案预期用途为“用于多肽、蛋白质的提取、富集、纯化等步骤,处理后的产物用于临床体外检测”,而被告何某向原告周某介绍该产品时声称其属于医美类产品且具有减肥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何某对案涉产品的介绍与实际用途明显不符,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周某据此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3100元,且被告何某在协商中曾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故对原告周某的该项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分别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依然销售、生产的,消费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案涉产品“某提取液”虽取得医疗器械备案,但原告周某未能提供成分检测报告、行政认定文书等有效证据,证明该产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劣药”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诉称使用后身体不适,也未能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等有效证据,证实损害后果与使用案涉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周某主张适用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何某对案涉产品的宣传内容与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符,其行为具有欺诈性,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周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周某首次购买后在通过说明书已经了解到产品实际功效与宣传不符的情况下,没有向被告何某提出质疑反而继续购买产品,并随即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该行为已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日常消费的范围。在此情况下,若仍支持其全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初衷,亦浪费司法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原告周某的首次购买行为属于合理生活消费范畴,二次购买行为超出合理范畴。因此,对原告周某的赔偿请求,仅支持其第一次购买4盒产品价款的三倍即42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何某向原告周某退还货款3100元,同时原告周某向被告何某退还所购买的9盒“某提取液”(如无法返还实物,则按每盒344元的标准折抵货款);被告何某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款42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严守诚实信用的底线,销售产品须依法如实宣传,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欺诈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虽为法定权利,但亦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唯有诚信经营、合理消费,方能行稳致远、互利共赢,共同营造诚信、安全、健康的市场经营环境。

供稿:王佳瑶

编辑:王佳瑶

校对:王艺萍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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