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中西比较与中国道路第十四章西方避难权的发展路径 ——从神庙庇护到基本人权

如果说第三编完成的是刑法教义学重构,

那么第四编将进一步回答:

避难权为何能够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

为此,

必须重新回到中西法律文明的发展历程。

西方避难制度的发展,

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神庙避难

教会避难

国家避难

国际人权避难

这一演进过程,

实际上也是人格逐渐摆脱权力支配的历史。

一、古希腊:神圣空间对世俗权力的限制

古希腊Asylon制度最重要的意义,

并不在于保护逃亡者。

而在于首次承认:

存在权力无法进入的空间。

这一点具有划时代意义。

因为它意味着:

人的生存并不完全依附于政治共同体。

即使城邦权力存在,

神圣空间仍然可以为个体提供保护。

现代避难权的萌芽,

正产生于此。

二、中世纪:教会成为第二保护体系

进入中世纪后,

教会逐渐取代神庙。

形成Sanctuary制度。

从法哲学角度观察,

这一制度意义更加重大。

因为它创造了:

双重保护结构。

即:

国家保护

教会保护

当国家保护失灵时,

教会能够提供替代性保护。

现代避难权中的“替代性保护空间”概念,

正是在这一时期获得制度化发展。

三、近代:政治避难的兴起

近代以来,

宗教权威衰落。

民族国家崛起。

避难制度开始世俗化。

保护对象从普通逃亡者逐渐转向:

政治异议者;

革命者;

思想犯;

宗教受迫害者。

此时,

避难制度第一次获得现代权利色彩。

因为其保护基础已经不是神意,

而是人格自由。

四、现代:国际法上的避难权

二战之后,

避难权完成最后一次转型。

《世界人权宣言》与难民法体系确立之后,

避难权不再依附于特定宗教或国家。

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人权。

至此,

避难权完成如下演进:

神圣特权

宗教特权

国家制度

普遍人权

而贯穿始终的,

正是人格保存。

第十五章中国避难传统的发展路径 ——从逃难文明到现代避难权一、中国避难文明的独特性

如果说西方避难权的发展史是一部“庇护制度史”,

那么中国避难权的发展史则更像是一部“逃难文明史”。

这是中西法文明最重要的差异之一。

欧洲的避难传统主要产生于:

·神庙

·教会

·城市自治体

等制度性保护空间。

中国则不同。

中国历史上的避难经验,

更多产生于:

·战争

·饥荒

·水灾

·兵灾

·政治动荡

所导致的大规模人口迁徙。

因此,

中国避难传统首先是一种社会经验,

其次才是一种法律经验。

然而,

恰恰因为这种经验持续数千年,

反而形成了世界上极为丰富的避难文明资源。

二、“避兵”:战争中的人格保存 (一)中国历史首先是一部避兵史

翻开中国历史,

几乎每一次王朝更替,

都伴随着大规模人口逃难。

例如:

秦末战乱;

三国混战;

永嘉之乱;

安史之乱;

靖康之变;

元末战争;

明清鼎革;

太平天国战争;

抗日战争。

其共同特点是:

国家丧失基本保护能力。

战争成为最直接的危险来源。

人民被迫离开原有居住空间。

寻找新的生存空间。

因此,

中国历史上的“避兵”,

实际上与现代国际法中的战争避难具有高度同构性。

(二)两晋南渡: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避难潮

公元311年,

永嘉之乱爆发。

西晋政权迅速崩溃。

北方大量士族和平民南迁。

史称:

衣冠南渡。

传统史学主要关注:

文化南移。

经济开发。

政治重建。

但从避难权视角观察,

其本质首先是:

战争避难。

因为:

国家保护失灵

人格面临威胁

迁入新的保护空间

重建生活秩序

这一结构与现代战争难民完全一致。

(三)安史之乱与避难社会

755年爆发的安史之乱,

造成数千万人口死亡和流离失所。

大量百姓逃往:

江南、

四川、

岭南。

这一时期形成大量“流民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

国家并未为其提供系统化庇护。

真正发挥保护作用的,

是:

地方共同体、

宗族组织、

乡村网络。

从现代视角看,

这实际上构成替代性保护体系。

三、“逃荒”:灾难中的人格保存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灾害结构

中国是典型的农业文明。

因此,

其危险结构与欧洲有所不同。

欧洲主要面临:

战争、

宗教冲突、

政治迫害。

中国则长期面临:

洪水、

旱灾、

蝗灾、

瘟疫。

这些灾害反复导致:

饥荒

流民

迁徙

重建

的循环。

因此,

“逃荒”构成中国避难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逃荒的法哲学意义

在传统叙事中,

逃荒只是生计问题。

但从避难权理论观察,

逃荒具有更深层意义。

因为逃荒意味着:

原有生存空间已经失效。

人格主体必须寻找新的保护空间。

因此,

逃荒实际上是一种:

生存性避难。

其规范结构与现代灾害难民制度高度一致。

四、“流民”:中国版的避难共同体 (一)流民不是犯罪者

中国古代统治者常将流民视为治理对象。

甚至危险对象。

然而,

从避难权理论观察,

流民首先是避难者。

他们离开家乡,

并非出于犯罪目的。

而是出于生存需要。

因此,

流民问题实际上是避难问题。

(二)流民共同体的形成

中国历史上的流民往往形成新的共同体。

例如:

屯垦组织;

宗族聚落;

移民村落;

边疆聚居区。

这些共同体承担:

保护、

救济、

生产、

秩序维持

等功能。

因此,

它们实际上构成中国版的避难空间。

五、“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 (一)闯关东

清代以来,

大量山东、河北居民迁入东北。

传统解释强调:

经济机会。

土地资源。

但实际上,

其中相当部分人口属于:

灾害迁徙。

饥荒迁徙。

生存迁徙。

因此,

闯关东不仅是移民史。

也是避难史。

(二)走西口

山西人大量进入内蒙古地区。

同样包含明显的逃荒因素。

其背后是:

资源枯竭

生存危机

空间迁移

获得保护

的典型避难结构。

(三)下南洋

近代以来,

数千万华人离开中国前往东南亚。

其中固然存在经济动机。

但战争、饥荒与社会动荡同样是重要原因。

因此,

下南洋同样具有避难文明特征。

六、中国避难传统的思想基础 (一)“民为贵”的保护逻辑

中国思想史中,

最接近现代避难权理念的,

并非法律条文。

而是儒家政治哲学。

《孟子》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一命题意味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

而非相反。

从现代宪法学角度观察,

这实际上已经接近: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二)“苛政猛于虎”的避难逻辑

《礼记·檀弓》记载:

孔子经过泰山侧,

见妇人哭于墓。

其家人被虎所食。

孔子问:

为何不离开?

妇人回答:

无苛政。

孔子遂曰:

苛政猛于虎。

这段故事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它隐含一个前提:

人民可以离开危险空间。

甚至可以离开政治共同体。

由此可见,

中国古代已经存在朴素的避难观念。

七、中国传统中的“保护失灵”理论

西方避难权产生于:

国家权力受到限制。

中国避难传统则产生于:

国家保护能力不足。

二者路径不同。

但问题一致。

即:

当国家无法保护人民时怎么办?

中国历史给出的答案是:

迁徙。

逃难。

避兵。

逃荒。

流亡。

因此,

中国避难传统实际上构成:

国家保护失灵理论的历史样本库。

第十六章中西避难传统的比较一、西方:权利制度化路径

西方的发展路径:

神庙

教会

国家

国际法

其特点是:

将避难不断制度化。

法律化。

权利化。

二、中国:生存实践化路径

中国的发展路径:

避兵

逃荒

流民

移民

现代救助体系

其特点是:

将避难不断社会化。

生活化。

实践化。

三、中西共同基础

尽管路径不同,

但两种文明最终都指向同一命题:

当既有秩序无法保护人时,

人有权寻找新的保护空间。

这正是避难权的本质。

四、中国经验对于现代避难权理论的贡献

本文认为,

中国经验最大的理论价值在于:

它证明避难权并不必然起源于宗教制度。

也不必然起源于国际法。

避难权首先来源于:

人的生存需求。

因此,

中国数千年的逃难史,

实际上构成避难权的重要历史基础。

甚至可以说:

欧洲贡献了“避难制度”;

中国贡献了“避难经验”。

二者共同构成现代避难权理论的历史来源。

作者:

庄玉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学,是⿊龙江⼴播电视台历任⼤庆、牡丹江、齐齐哈尔记者站站长,前著名调查记者,曾在⼴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是⿊龙江省海国龙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独⽴董事、微博法律频道嘉宾律师、哈尔滨市南岗区青联法律界别主任、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法律专家顾问。正在或者曾担任中食农业发展公司、外资丹富仕饲料公司、甘南县国税局、哈尔滨道外区征收服务中心、中国⼤地保险公司等法律顾问;曾为浙商资产公司、工大集团、工大后勤集团、深圳华控赛格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租车协会、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办等提供法律服务。

庄⽟武律师致力于为私权呐喊,并办理了大量重大热点案件、刑事无罪案件、征收补偿赔偿、撤销行政处罚等案件;执业领域为高端经济刑事犯罪辩护,征地拆迁及行政处罚案行政诉讼,重⼤商事诉讼等。部分案件有:齐齐哈尔王某涉嫌四起敲诈勒索全部无罪案、昆明马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罪无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案、农垦系统曲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无罪案;深圳宝安区某厂房征收拆迁案、江西某公路数十家居民征收拆迁案、绥芬河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深圳某上市公司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黑龙江某地闲置土地处罚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亿元股权纠纷案、贵州某拟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纠纷案等。除此之外,还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缓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或减轻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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