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中西比较与中国道路第十四章西方避难权的发展路径 ——从神庙庇护到基本人权
如果说第三编完成的是刑法教义学重构,
那么第四编将进一步回答:
避难权为何能够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
为此,
必须重新回到中西法律文明的发展历程。
西方避难制度的发展,
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神庙避难
教会避难
国家避难
国际人权避难
这一演进过程,
实际上也是人格逐渐摆脱权力支配的历史。
一、古希腊:神圣空间对世俗权力的限制
古希腊Asylon制度最重要的意义,
并不在于保护逃亡者。
而在于首次承认:
存在权力无法进入的空间。
这一点具有划时代意义。
因为它意味着:
人的生存并不完全依附于政治共同体。
即使城邦权力存在,
神圣空间仍然可以为个体提供保护。
现代避难权的萌芽,
正产生于此。
二、中世纪:教会成为第二保护体系
进入中世纪后,
教会逐渐取代神庙。
形成Sanctuary制度。
从法哲学角度观察,
这一制度意义更加重大。
因为它创造了:
双重保护结构。
即:
国家保护
教会保护
当国家保护失灵时,
教会能够提供替代性保护。
现代避难权中的“替代性保护空间”概念,
正是在这一时期获得制度化发展。
三、近代:政治避难的兴起
近代以来,
宗教权威衰落。
民族国家崛起。
避难制度开始世俗化。
保护对象从普通逃亡者逐渐转向:
政治异议者;
革命者;
思想犯;
宗教受迫害者。
此时,
避难制度第一次获得现代权利色彩。
因为其保护基础已经不是神意,
而是人格自由。
四、现代:国际法上的避难权
二战之后,
避难权完成最后一次转型。
《世界人权宣言》与难民法体系确立之后,
避难权不再依附于特定宗教或国家。
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人权。
至此,
避难权完成如下演进:
神圣特权
宗教特权
国家制度
普遍人权
而贯穿始终的,
正是人格保存。
第十五章中国避难传统的发展路径 ——从逃难文明到现代避难权一、中国避难文明的独特性
如果说西方避难权的发展史是一部“庇护制度史”,
那么中国避难权的发展史则更像是一部“逃难文明史”。
这是中西法文明最重要的差异之一。
欧洲的避难传统主要产生于:
·神庙
·教会
·城市自治体
等制度性保护空间。
中国则不同。
中国历史上的避难经验,
更多产生于:
·战争
·饥荒
·水灾
·兵灾
·政治动荡
所导致的大规模人口迁徙。
因此,
中国避难传统首先是一种社会经验,
其次才是一种法律经验。
然而,
恰恰因为这种经验持续数千年,
反而形成了世界上极为丰富的避难文明资源。
二、“避兵”:战争中的人格保存 (一)中国历史首先是一部避兵史
翻开中国历史,
几乎每一次王朝更替,
都伴随着大规模人口逃难。
例如:
秦末战乱;
三国混战;
永嘉之乱;
安史之乱;
靖康之变;
元末战争;
明清鼎革;
太平天国战争;
抗日战争。
其共同特点是:
国家丧失基本保护能力。
战争成为最直接的危险来源。
人民被迫离开原有居住空间。
寻找新的生存空间。
因此,
中国历史上的“避兵”,
实际上与现代国际法中的战争避难具有高度同构性。
(二)两晋南渡: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避难潮
公元311年,
永嘉之乱爆发。
西晋政权迅速崩溃。
北方大量士族和平民南迁。
史称:
衣冠南渡。
传统史学主要关注:
文化南移。
经济开发。
政治重建。
但从避难权视角观察,
其本质首先是:
战争避难。
因为:
国家保护失灵
人格面临威胁
迁入新的保护空间
重建生活秩序
这一结构与现代战争难民完全一致。
(三)安史之乱与避难社会
755年爆发的安史之乱,
造成数千万人口死亡和流离失所。
大量百姓逃往:
江南、
四川、
岭南。
这一时期形成大量“流民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
国家并未为其提供系统化庇护。
真正发挥保护作用的,
是:
地方共同体、
宗族组织、
乡村网络。
从现代视角看,
这实际上构成替代性保护体系。
三、“逃荒”:灾难中的人格保存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灾害结构
中国是典型的农业文明。
因此,
其危险结构与欧洲有所不同。
欧洲主要面临:
战争、
宗教冲突、
政治迫害。
中国则长期面临:
洪水、
旱灾、
蝗灾、
瘟疫。
这些灾害反复导致:
饥荒
流民
迁徙
重建
的循环。
因此,
“逃荒”构成中国避难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逃荒的法哲学意义
在传统叙事中,
逃荒只是生计问题。
但从避难权理论观察,
逃荒具有更深层意义。
因为逃荒意味着:
原有生存空间已经失效。
人格主体必须寻找新的保护空间。
因此,
逃荒实际上是一种:
生存性避难。
其规范结构与现代灾害难民制度高度一致。
四、“流民”:中国版的避难共同体 (一)流民不是犯罪者
中国古代统治者常将流民视为治理对象。
甚至危险对象。
然而,
从避难权理论观察,
流民首先是避难者。
他们离开家乡,
并非出于犯罪目的。
而是出于生存需要。
因此,
流民问题实际上是避难问题。
(二)流民共同体的形成
中国历史上的流民往往形成新的共同体。
例如:
屯垦组织;
宗族聚落;
移民村落;
边疆聚居区。
这些共同体承担:
保护、
救济、
生产、
秩序维持
等功能。
因此,
它们实际上构成中国版的避难空间。
五、“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 (一)闯关东
清代以来,
大量山东、河北居民迁入东北。
传统解释强调:
经济机会。
土地资源。
但实际上,
其中相当部分人口属于:
灾害迁徙。
饥荒迁徙。
生存迁徙。
因此,
闯关东不仅是移民史。
也是避难史。
(二)走西口
山西人大量进入内蒙古地区。
同样包含明显的逃荒因素。
其背后是:
资源枯竭
生存危机
空间迁移
获得保护
的典型避难结构。
(三)下南洋
近代以来,
数千万华人离开中国前往东南亚。
其中固然存在经济动机。
但战争、饥荒与社会动荡同样是重要原因。
因此,
下南洋同样具有避难文明特征。
六、中国避难传统的思想基础 (一)“民为贵”的保护逻辑
中国思想史中,
最接近现代避难权理念的,
并非法律条文。
而是儒家政治哲学。
《孟子》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一命题意味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
而非相反。
从现代宪法学角度观察,
这实际上已经接近: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二)“苛政猛于虎”的避难逻辑
《礼记·檀弓》记载:
孔子经过泰山侧,
见妇人哭于墓。
其家人被虎所食。
孔子问:
为何不离开?
妇人回答:
无苛政。
孔子遂曰:
苛政猛于虎。
这段故事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它隐含一个前提:
人民可以离开危险空间。
甚至可以离开政治共同体。
由此可见,
中国古代已经存在朴素的避难观念。
七、中国传统中的“保护失灵”理论
西方避难权产生于:
国家权力受到限制。
中国避难传统则产生于:
国家保护能力不足。
二者路径不同。
但问题一致。
即:
当国家无法保护人民时怎么办?
中国历史给出的答案是:
迁徙。
逃难。
避兵。
逃荒。
流亡。
因此,
中国避难传统实际上构成:
国家保护失灵理论的历史样本库。
第十六章中西避难传统的比较一、西方:权利制度化路径
西方的发展路径:
神庙
教会
国家
国际法
其特点是:
将避难不断制度化。
法律化。
权利化。
二、中国:生存实践化路径
中国的发展路径:
避兵
逃荒
流民
移民
现代救助体系
其特点是:
将避难不断社会化。
生活化。
实践化。
三、中西共同基础
尽管路径不同,
但两种文明最终都指向同一命题:
当既有秩序无法保护人时,
人有权寻找新的保护空间。
这正是避难权的本质。
四、中国经验对于现代避难权理论的贡献
本文认为,
中国经验最大的理论价值在于:
它证明避难权并不必然起源于宗教制度。
也不必然起源于国际法。
避难权首先来源于:
人的生存需求。
因此,
中国数千年的逃难史,
实际上构成避难权的重要历史基础。
甚至可以说:
欧洲贡献了“避难制度”;
中国贡献了“避难经验”。
二者共同构成现代避难权理论的历史来源。
作者:
庄玉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学,是⿊龙江⼴播电视台历任⼤庆、牡丹江、齐齐哈尔记者站站长,前著名调查记者,曾在⼴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是⿊龙江省海国龙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独⽴董事、微博法律频道嘉宾律师、哈尔滨市南岗区青联法律界别主任、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法律专家顾问。正在或者曾担任中食农业发展公司、外资丹富仕饲料公司、甘南县国税局、哈尔滨道外区征收服务中心、中国⼤地保险公司等法律顾问;曾为浙商资产公司、工大集团、工大后勤集团、深圳华控赛格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租车协会、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办等提供法律服务。
庄⽟武律师致力于为私权呐喊,并办理了大量重大热点案件、刑事无罪案件、征收补偿赔偿、撤销行政处罚等案件;执业领域为高端经济刑事犯罪辩护,征地拆迁及行政处罚案行政诉讼,重⼤商事诉讼等。部分案件有:齐齐哈尔王某涉嫌四起敲诈勒索全部无罪案、昆明马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罪无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案、农垦系统曲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无罪案;深圳宝安区某厂房征收拆迁案、江西某公路数十家居民征收拆迁案、绥芬河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深圳某上市公司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黑龙江某地闲置土地处罚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亿元股权纠纷案、贵州某拟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纠纷案等。除此之外,还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缓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或减轻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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